住宅小区的树木折断,使业主财产受损,物业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拒绝赔偿?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事发前后多日的天气与风力远达不到“恶劣”,不符合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对小区树木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赔偿业主因树木折断、压坏车辆的损失9000元。

车停小区被树枝砸责任谁负(树木折断压坏业主车辆)(1)

尹某系南京某小区业主,常年在小区居住并在固定区域停放车辆。去年10月,尹某将车停在小区地面车位,附近的大树突然折断,致尹某的车辆和旁边另一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尹某为修车花费8000元,认为事故系物业疏于管理引起,要求赔偿,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树木倾倒系不可抗力”拒绝。今年2月,尹某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误工费、车损费等2万元。物业公司则辩称,大树正好在风口,车辆被砸是恶劣天气造成,属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树木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也负有防范、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树木管理人,虽辩称已尽到日常养护义务,但未举证树木日常养护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树木的维护和防止危险发生已尽谨慎注意义务,不足以认定不存在过错。经查,事发前后多日当地的天气、风力远达不到恶劣的程度,且不足以产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情形,不符合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

据介绍,原告主张因车损产生的维修费8000元并提交清单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产生误工费4200元、车辆贬损费7200元、交通费600元,但对误工损失及车辆贬损价值未能提交证据,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交通费及各项损失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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