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周萍英

通讯员 梁军

“妈妈,既然你不管我为什么要生我?”前不久,湖北省枣阳市一名8岁男孩将亲生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6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判决。

2013年10月,对爱情懵懂无知的小春意外怀了孕,其与男朋友大兵因未到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按农村习俗先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14年,19岁的小春生下了晞晞。在晞晞一岁半时,小春离开枣阳外出打工,其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代为照管。这些年来,晞晞一直由父亲独自抚养。而小春走后遇到新欢,再也没有回来看过晞晞,也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

为此,晞晞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生母小春支付抚养费。他在起诉书中称,“随着我年龄的增大和日常开支越来越高,我父亲一人已经无力承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我抚养费600元。”

案件受理后,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枣阳法院七方人民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缺席判决小春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每月600元负担原告晞晞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

大学生状告父母索要抚养费(湖北枣阳8岁男孩状告生母索要抚养费)(1)

庭审现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上述案件中,大兵和小春按习俗举办婚礼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的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承办法官张家政说,对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应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在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首先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未超过湖北省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半,应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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