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于2017年5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必须续签吗?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必须续签吗(签了3次劳动合同后)

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必须续签吗

员工于2017年5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2021年4月1日,员工向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4月20日,公司通知员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与员工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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