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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咋回事(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抚养权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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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关于抚养权应当由谁享有的裁判考量因素有很多,现整理如下:

一、尊重夫妻双方自愿的原则,能够协商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

抚养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因此,夫妻双方关于抚养权的协议分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对此一般不予干涉。

二、协商不成,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的考量因素

(一)子女的年龄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因此时子女成长需要,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因此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一般都应由母亲所有。

2、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小孩,因其已经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事务认识能力,因此,在双方均主张抚养权且各方没有明显不利于小孩成长因素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八周岁以上的小孩发表意见,尊重小孩的决定权。

(二)普通因素

1、经济情况

双方的经济情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抚养能力的重要考虑因素,经济情况的好坏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小孩日后成长教育和生活环境。

2、受教育情况

夫妻双方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培养小孩的能力高低,因此,在双方教育程度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受教育程度高的一方往往更具有优势。

3、品德和行为情况

夫妻双方自身素养、品德和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小孩成长的影响是无形的。如果双方在品德和行为存在较大的差距,如一方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或家暴等,则具有这些情形的一方抚养小孩由显然是不利于小孩成长的,此种情况下,另一方争取抚养权将更具优势。

(三)特别优先情形

1、生育能力

一方无生育能力的,在考虑抚养权时,应当优先考虑。希望享受天伦之乐是人之常情,一方如果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则其能够享受抚养子女的机会就仅有一次,法律对其予以照顾。

2、生活环境

小孩已经随一方生活了较长的时间,改变环境对小孩不利的。实践中,夫妻双方在起诉前,往往已经分居甚至分居了较长的时间,小孩已经和一方共同生活了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小孩成长过程中固定的生活环境,教育环境已经形成,小孩的适应能力有限,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将可能对小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小孩现有的生活环境,本着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维持现状。

3、子女情况

一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此种情况下,无子女的一方享有优先权。

4、身体情况

一方如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基于传染病对小孩身体可能造成的伤害,患有严重疾病一方可能存在情绪问题不利于小孩成长等诸多考虑。则此种情况身体健康一方具有优先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

实践中,由于父母均忙于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小孩,小孩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照顾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在双方离婚后继续照顾(外)孙子女,则此因素可以作为优先因素进行考量。

以上是关于争取抚养权的考量因素整理,整体而言,抚养权考虑的原则就是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它是一个整体、综合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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