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赤峰市印发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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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市 资 讯

2021年11月12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划重点:

一、赤峰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 ),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的购房款。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终止。

监管银行及监管协议

一、具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开发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自愿选择监管银行,并在监管部门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下,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子账户(下称:监管账户),一个规划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

三、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地址;监管项目名称、坐落;监管时间;监管账户名称、账号;监管项目范围(包含建筑面积和套数等);监管资金的收存和支取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四、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相关内容告知预购人,并在新建商易房网签备案合同中予以明确。

预售资金收存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对应监管账户。

二、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账户监管其他资金但需要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并严格执行。

三、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为资金监管、个人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业务办理的依据。

监管资金的支取

一、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为项目总工程造价的1.2倍,工程总造价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格为准;一般监管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资金。

也可以说将工程施工款作为了重点监管资金,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防止停工烂尾的风险。

举个例子:工程总造价1个亿,其中预售资金中1.2个亿为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账户按形象进度支取,每次支取不得超过账户重点资金余额的80%。

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前,分别在地上建筑形象进度达到1/5、 1/3 、 1/2 、 3/4、 4/5五个节点时进行支取,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80%;

竣工验收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90%;交付使用前,累计使用重点资金不得超过95%;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一般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随时向监管银行申请支取,对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支取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按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节点、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核验符合规定的,由监管银行按规定完成拨付。

三、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解除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退房),经核验符合相关规定的,经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撤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负责将监管部分资金和已拨付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账户。

监管措施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暂停网签备案和监管资金支取、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赤峰市印发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通知)(2)

楼叔结语

新建商品房资金监管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确保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保证项目建设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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