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福音,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什么时候执行?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什么时候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暂行办法)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什么时候执行

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福音

文 陈川生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110号令),业界产生了不小的反响。众所周知,框架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确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签订合同。

财政部110号令主要是针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颁布的制度规定。110号令颁布后,社会反映之所以不小,笔者理解主要有三个好处:一是解决政府采购亟需解决的问题;二是堵塞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漏洞;三是为事业单位供应链管理创新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采购工具。

堵漏洞、对症施治、创新采购方式

解决政府采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前,在政府采购中针对采购实体重复采购、合同金额较小的采购活动,业界一般是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来实施,但是这类采购缺乏规范的程序,群众多有反映,需要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堵塞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漏洞。之前,政府采购目录内多次零星采购企业单次采购限额下的、或目录外限额上,但单次采购合同未达到限额要求的,或目录外限额上为社会服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足3人的三类项目,没有明确的采购办法,采购实体无所适从。

框架协议采购这种新的采购方式,为事业单位供应链管理创新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采购工具。在事业单位采购实体涉及供应链的采购中,现行采购工具难以满足需要,如医院设备相关耗材的稳定供应,问题就显得很多。

因此,110号令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总结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贸易法示范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通过实践探索问题的解决

110号文之所以命名为“暂行”办法,一方面反映了立法部门的谨慎,同时这也是针对新问题立法的规定动作;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要通过实践摸索的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因为公权立足公平、私权立足效率。

虽然110号文通过公开制度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采购公平、最大限度地公开采购并辅之以全过程监督,但是小额采购活动难以穷尽;尽管110号文努力实现最大限度的竞争采购,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可是由于框架协议采购程序的宽泛化,在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漏洞,通过立法也难以考虑周全。

供应商的风险主要在第二阶段

110号文规定: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在第一阶段采用招标方式履行征集程序确定框架协议,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开和竞争;第二阶段依据框架协议签订合同。这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合同成本。这一阶段供应商的风险同公开招标是一样的。

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对供应商可能造成的风险主要在第二阶段,因为框架协议中标供应商可能不止一人,确定合同相对人的约束条件宽松尺度的把握比较困难;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的第一阶段没有征集程序,由征集人直接邀请,在这个环节实现有效的监督很难。

但是,办法总比问题多。应该相信,通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并在公共采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新法肯定利多弊少

在示范法中,总结了框架协议采购8项好处:一是提高采购行政效率;二是减少使用紧急程序的必要性;三是对小型采购效果更佳;四是小型采购透明度高;五是增加中小型企业的参与度;六是和供应商合作增加供应安全;七是供应链管理更佳有效,降低大宗采购成本和仓储费用;八是简化采购流程。

我国颁布的110号令同样可以发挥上述作用,肯定是利多弊少,特别是中小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