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成都市住建局修订了《成都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成都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对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权限进行管理;负责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异议核实结果进行复审。

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按照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具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对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并监督差异化管理的落实;负责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评价与发布进行抽查。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与发布;负责受理信用信息认定异议及信用修复申请并核实;负责对失信企业及人员实施差异化管理。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对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动态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认定、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

1. 住房租赁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信息、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股东构成、从业人员、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等信息;

2.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码、所在企业、职务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

1.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受各级党委、政府、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

2. 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和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活动中,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认定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开展经营服务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应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方式分为企业自主申报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

2. 企业经营、表彰信息;

3. 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信息;

4.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5. 生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信息;

6.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7. 其他信息。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从业人员登记相关信息;

2. 从业人员从业年限、学历、表彰信息;

3.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信息;

4.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5. 仲裁裁决、调解信息;

6. 其他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及良好行为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如实向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变更申报。企业经营业绩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自动提取,稳定就业数据通过行业从业人员库自动提取。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认定。

第九条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发布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录入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系统短信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及发布

第十一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包括信用档案、信用得分、信用等级和监管状态。

第十二条 评价采用对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 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低于0分按0分计。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满分为95分,良好行为信息满分为5分。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记入信用档案,不再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量化得分,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95分(含95分)及以上为A 、90分(含90分)-95分为A 、80分(含80分)-90分为A、60分(含60分)-80分为B、50分(含50分)-60分为C、50分以下为D;A 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 级为信用良好企业;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失信企业。

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量化得分,分为四等六级,分别为:95分(含95分)及以上为A 、90分(含90分)-95分为A 、80分(含80分)-90分为A、60分(含60分)-80分为B、50分(含50分)-60分为C、50分以下为D;A 级为信用优秀从业人员;A 级为信用良好从业人员;A级企业为信用较好从业人员;B级为信用一般从业人员;C级为信用较差从业人员;D级为失信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成都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表》,明确评价标准,标准更新周期不低于12个月,信用分类等级更新周期不低于3个月。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状态分别为激励、正常监管、重点监管、惩戒。信用等级A 级、A 级企业为激励对象;A级、B级企业为正常监管对象;C级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D级企业为惩戒对象。信用等级A 级、A 级从业人员为激励对象;B级及以上从业人员为正常监管对象;C级从业人员为重点监管对象;D级从业人员为惩戒对象。

第十八条 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可自信用信息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经审查后异议成立的,撤回认定结果;异议不成立的,认定结果生效。

第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减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和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允许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修复。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申请修复的,经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符合信用修复标准的,减少或取消扣减信用分。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在信用减分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申请应当在信用评价生效10个工作日后提出。

第二十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将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载保存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

(四)信用信息具体情形;

(五)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结果通过全市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和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并实时更新。各网络房源发布平台在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时,需同步展示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或利益相关人提起的异议和投诉。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A 级(含A 级)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激励:

1. 参与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相关项目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2.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排查、专项检查时,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减少检查项目;

3. 本行业评优、表彰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4. 其他激励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A 级(含A 级)以上的住房租赁从业人员,进行激励:

1. 办理人员继续教育等手续时,可加快办理时间;

2. 本行业评优、表彰时,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3. 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正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1. 发出信用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2. 暂停其发布房源信息权限,暂停其使用网上签约备案功能;

3. 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4.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限;

5. 不支持参加各类评优、表彰;

6. 其他重点监管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住房租赁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管:

1. 暂停其发布房源信息权限;

2. 对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等进行再培训,并通过考核;

3. 其他重点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注销企业开业报告信息,下架房源信息;

2. 暂停其使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3. 向社会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4. 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5. 其他惩戒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从业人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 暂停其使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2. 向社会发出交易风险提示;

3. 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4. 其他惩戒措施。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实时推送至市场监管、发改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与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严格遵守行业相关规定,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相关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管情况,并对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生效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信用评价抽查比例不低于10%或数量不低于5项,生效时间超过6个月的抽查数量不低于5项的比例及“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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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健康成都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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