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1)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7月5日,原告尹某在某购物平台花六千元下单购买被告公司网店中一台尼康相机,购买时店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未根据商品性质注明哪些情形不接受退货。2021年7月8日包裹到达萍乡放在包裹柜,7月10日原告尹某取到相机并打开试用,因未达到预期拍摄效果,原告于7月13日申请了退货,遭被告拒绝。后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将案涉相机寄出,被告也多次拒收。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对双方释法明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尹某将案涉尼康相机退回给被告,被告收货后三日内将货款6千元退还给原告。至此,该案调解结案。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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