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1月2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划掉协议上的签名就能反悔不履约?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签约反悔案件。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签了约又反悔的情况,原告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被告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吗?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协议已签字了还能反悔吗?划掉协议上的签名就能毁约(1)

案例

签好的调解协议,竟划掉姓名想违约

此前,阿丽和小武(化名)因各自未成年子女拉扯受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到派出所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小武同意赔偿阿丽的孩子8000元解决双方纠纷。

事后,小武未按照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无奈之下,阿丽将小武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

小武答辩称,签完调解协议后,他又反悔了,所以他已将调解协议上自己的签名划掉,阿丽所述的人民调解协议应是无效的,小武可以不再履约。

经调查取证,备案在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上小武的签名上确实存在两条横线。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与小武在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故该份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调解组织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小武在协议生效后划掉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要求对已达成的协议的撤销。在未经阿丽同意的情况下,小武的上述行为不发生撤销调解协议的效力,阿丽有权依据该协议主张相应的权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武依调解协议赔偿阿丽损失8000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说法

“掩耳盗铃”的毁约形式不可取

法官说,像小武这样“掩耳盗铃式”的毁约形式不可取。本案告诉我们,诚信不仅是基本道德,更是老百姓民事活动的基本民法典要求,我们的法律对于违反诚信的行为是不支持的。

从法律上看,案例中的小武划掉签名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属撤销合同行为,但该撤销行为最终能否达到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却是不一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案涉调解协议中已明确了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协议即生效,所以小武抗辩“划掉签名的调解协议无效”是不成立的。

提醒

哪些情形,签约后能反悔?

在民事活动中,签了约就一定不能反悔吗?答案是否定的,但这个“后悔药”的吃法却有些讲究。法官提醒说,有两种情形可以撤回承诺。

第一种:撤回承诺与承诺的同时到达或提前到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规定,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回的,承诺的撤回只要在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即产生撤回的效果。

比如,甲方向乙方通过快递发送了合同文本,乙方在合同落款处盖章并寄出该合同后随即发现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或其他问题,此时,乙方可以立刻追回该合同或者将撤回原盖章合同的意思通过即时通讯手段告知甲方,确保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在盖章合同被甲方收到前到达甲方或与盖章合同同时到达甲方。

第二种:撤回承诺获得相对方的追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规定,如果承诺未成功撤回,那么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对该撤回行为予以追认,那么也可以达到撤销已成立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相对方同意你反悔,双方自己商量清楚了,你也即时做好了相关证据留存,那就不必担心日后会不会被对方追责了。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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