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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马某某危害珍贵)

危害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以爱好养殖动物为目的,在未经过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2014年9月的某一天,马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东门市场的一个摊位,以现金100多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1只黑山龟,随后将龟拿回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养殖。

2.2015年的某一天,马某某到海口市南沙路一不知名的水族馆,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黄头侧颈龟,现金支付80元后就将龟带回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

3.2015年7月的某天,马某某亲自到陈某某经营的“**龟场”,以现金支付500元的方式,随机挑选并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然后将龟带回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养殖,于2020年12月20日将龟放生。

4.2015年7月底,马某某又到陈某某的养殖场,以500元的价格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然后将购买的苏卡达陆龟带回海口市秀英区**小区养殖,养了没有多久就死了,之后将龟的内脏挖出来,做成龟壳制品。

5.2016年的7月的某一天,马某某到陈某某经营的“**龟场”,以450元1只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2只红腿陆龟,现金支付900元给陈某某后,就将2只红腿陆龟带回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于2020年12月20日将龟放生。

6.2016年9月的某一天,马某某到陈某某经营的“**龟场”,以4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1只红腿陆龟,现金支付450元给陈某某后,就将1只红腿陆龟带回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养殖,于2020年12月20日将龟放生。

7.2015-2016年间的某一天,马某某以220元的价格向湛江市梁某某购买2只黄头侧颈龟。其通过农业银行的ATM机转200元后,梁某某就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邮寄到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马某某收。

8.2017年至2018年间,马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东门市场以30元的价格买了1只草龟苗和1只花龟苗,没有养几天就死了,然后马某某就做成龟壳制品。

9.2020年6月4日,马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湛江市梁某某购买1只黄喉拟水龟。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梁某某后,梁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邮寄到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马某某收;2019年7月8日,马某某以400元向梁某某购买1只黄喉拟水龟,2019年9月2日,马某某以830元向梁某某购买2只安布闭壳龟。2020年7月27日,马某某以400元向梁某某购买一只黄喉拟水龟。2020年10月5日,马某某转400元给梁某某购买1只黄喉拟水龟。

10.2020年6、7月份的某一天,马某某用1只价值60元的斑彩龟(甜甜圈)与冼某某交换1只锯缘龟,随后冼某某将锯缘龟带到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给马剑养殖。

11.2020年6、7月份的一个晚上,马某某和冼某某商量确定用1只价值240元的南美木纹龟(油彩木纹龟)和冼某某的朋友交换1只猪鼻龟,随后冼某某将其朋友朱某某养殖的1只猪鼻龟送到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给马某某养殖。

经鉴定,马某某收购的2只苏卡达陆龟是龟鳖目陆龟科象龟属苏卡达龟(Geochelone sulcata),收购的2只安布龟,是龟鳖目地龟科安布闭壳龟(Cuora amboinensis),收购的3只黄头侧颈龟为龟鳖目侧颈龟科南美侧颈龟属黄头侧颈龟(Podocnemis unifilis),收购的4只黄喉拟水龟为龟鳖目地龟科黄喉拟水龟(Mauremys mutica),收购的1只摄龟为龟鳖目地龟科黑山龟(Melanochelys trijuga),收购的1只锯缘闭壳龟为龟鳖目地龟科锯缘闭壳龟(Cuora mouhotii),收购的1只猪鼻龟(别名:两爪鳖)(Carettochelys insculpta),收购的1只龟鳖目地龟科草龟(Chinemys reevesii),收购的1个花龟为龟鳖目地龟科花龟(Ocadia sinensis),以上物种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苏卡达陆龟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的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2只苏卡达陆龟、3只红腿陆龟、2只安布闭壳龟、3只黄头侧颈龟、4只黄喉拟水龟、1只黑山龟、1只锯缘闭壳龟、1只猪鼻龟、1只花龟、1只草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将扣押马剑的1部华为手机、2个鹿角珊瑚科制品、1个石芝珊瑚科制品、1个花龟壳、1个豹纹陆龟壳、2个苏卡达龟壳、1个草龟壳、1条球蟒、1条蟒、1只猪鼻龟、1只黑山龟、3只黄头侧颈龟、1只锯缘闭壳龟、2只安布闭壳龟、6只黄喉拟水龟,扣押的冼某某1只油彩木纹龟、1只日本石龟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松

2021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马剑1部华为手机、2个鹿角珊瑚科制品、1个石芝珊瑚科制品、1个花龟壳、1个豹纹陆龟壳、2个苏卡达龟壳、1个草龟壳、1条球蟒、1条蟒、1只猪鼻龟、1只黑山龟、3只黄头侧颈龟、1只锯缘闭壳龟、2只安布闭壳龟、6只黄喉拟水龟,扣押冼某某1只油彩木纹龟、1只日本石龟。扣押地点位于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和海口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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