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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祖坟有空地吗(我家的祖坟地是我家的)

你家祖坟有空地吗

我家的祖坟地是我家的?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尽相同的,有的说是我家的;有的说不是我家的;也有的说使用权是我家的;更有的说所有权是我家的。究竟正确的答案是什么?我们作分析如下:

首先看土地所有权。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倡导的、由农民自发地成立了互相组,它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农业生产上的劳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1953年后的低级社,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1956年后的高级社,高级社组建完成后,我国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产权制度宣告确立。它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社员私有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的耕畜及大中农机具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成为集体财产。1958年后的人民公社,是在高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经济组织。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发后,在农村实行的“四固定”,即土地、牲畜、农具、劳力的四固定。此时期对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进行了固定,承认集体土地所有的范围。1987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以专门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的土地公有制的制度。198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形式。

从上述土地制度的发展沿革看,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法》确实是规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但其后的发展已经被土地的公有制所取代,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了土地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我家的祖坟地是我家所有”这个答案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看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的地类是耕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土地的用途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且要求订立有承包合同。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我家的祖坟地我家享有使用权”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再次,在处理类似争议时,必须考虑到有些家族成百上千年来都一直使用某块土地作为本族的祖坟地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民俗习惯。坟地是后辈祭祀先祖、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从某个意义上去理解,属于公序良俗,应当予以照顾。

最后,在处理类似争议时,注意区分“坟”与“坟地”两类不同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坟”是特定的不动产物;“坟地”是土地的一种,也是不动产物,土地由特别法即土地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特定不动产物。

值得强调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两类,一是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很明显,从字面上都可以理解“坟地”不可能包涵在宅基地内;另一类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当今人地矛盾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国家会逐步岀台一系列的殡葬改革的政策,其中就包括设置公用墓地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使用公墓用地是具有使用权的,但仅限于依法设立的公用墓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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