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中老年民工当保安,看守工地、仓库,几乎是雇主们都经历过的记者调查发现,雇主们多关注这些民工的责任心和品行,而容易忽视他们自身的健康问题近日,梓潼县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中年民工突死工棚,亲属索赔54万元的案子,或许能给雇主们一些启示,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包工头在工地发生意外死亡谁负责?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包工头在工地发生意外死亡谁负责(民工守工地病亡)

包工头在工地发生意外死亡谁负责

请中老年民工当保安,看守工地、仓库,几乎是雇主们都经历过的。记者调查发现,雇主们多关注这些民工的责任心和品行,而容易忽视他们自身的健康问题。近日,梓潼县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中年民工突死工棚,亲属索赔54万元的案子,或许能给雇主们一些启示。

案情回放

民工突发疾病死亡,雇主被告上法庭

2011年9月,家住梓潼县长卿镇的建筑老板易某林在县城建修房屋,因工期较长,需找人看守工地,就请了时年48岁、家住射洪县某镇的村民刘某洪看守工地,吃住均在工地上的临时工棚里。

2014年4月28日中午,刘某洪吃午饭饮酒后休息,下午3时许,刘某洪突发疾病,周围的人得知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刘某洪送到梓潼县医院救治,当日下午7时40分转入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当天晚上8时15分死亡。死亡原因系主动脉夹层并失血性休克。

刘某洪出事后,他的亲属认为刘某洪是因工作时间过长,劳累过度死亡的,因此提出与易某林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也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进行了数次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4年6月,刘某洪的亲属将易某林告上梓潼县法院。

法庭辩论

原告索赔54万余元,被告辩称无过错

梓潼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某洪年迈的父母及儿子起诉称,刘某洪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邻居见状打120送至医院抢救,当刘某洪打电话叫工地负责人和易某林出药费进行抢救时,易某林不予理睬。刘某洪因没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刘某洪上有老下有小,是一家之主,刘某洪死亡后,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由于易某林没有给刘某洪买保险、没有支付抢救费、工作时间过长,刘某洪劳累过度而亡。易某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共计45万余元。

法庭调查过程中,三原告又请求将赔偿总额变更为546683.72元。

易某林则称,刘某洪发病不是在工作期间,而是在停工期间,事发当天是下午三点钟,刘某洪是在午睡过程中发病。根据病历资料,刘某洪的死因系主动脉夹层并失血性休克,他积极参与了救治,而非原告所说未救治。因此,他对刘某洪的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雇主主观上无过错,适当给予补助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刘某洪因主动脉夹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于死亡结果,证据显示雇主易某林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刘某洪守工地的工作也没超过正常的劳动程度,且刘某洪是在中午饮酒后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易某林承担因刘某洪死亡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显失公平。不过刘某洪为雇主易某林守工地,在守工地的地方发生疾病,易某林是刘某洪提供劳务活动的接受方及受益方,易某林可对刘某洪的亲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根据损害后果及原被告家庭的经济状况,判决易某林给予三原告2万元经济补偿。驳回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原告当事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背后的思考

“虽然本案目前已经基本结束,但这个案例反映出大龄民工健康问题的重要性。”承办该案的法官说,近年来,因提供劳务方自身原因导致自身受害的不在少数,而因自身原因受害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提供劳务方自己的行为导致自身受害,这种情形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根据接受劳务方与提供劳务方各种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责任;二是因提供劳务方自身疾病导致自身受害,在这种情形下,无所谓提供劳务方过错,也很难说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自身的疾病有过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接受劳务方在此情形下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受害程度及双方经济状况,对提供劳务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很好的彰显了司法公平正义。

承办法官就此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请中老年民工看守工地、仓库时,最好先带这些民工去做个健康检查。关于这笔体检的费用,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出,但为了雇主自身利益考虑,体检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案中,易某林就是因为事先不了解刘某洪身体健康状况,才致纠纷发生。希望这起案件,能给雇请民工的雇主们一个善意的提醒。(史晋 王娟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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