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1、纳税人
a、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b、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2、课税对象及税目: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提示】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3、关税税率
a、进口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
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实行从量计征;
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复合计税”。
b、出口税率: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征税
二、关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a、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 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计入成交价格
● 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不计入成交价格
● 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
b、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 出口税率)
【提示1】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提示2】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c、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 国际市场价格法
● 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
● 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2、应纳税额的计算
a、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b、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c、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d、滑准税计算方法:与从价计征相同
【提示】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
三、关税税收优惠
1、法定性减免税的情形
a、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b、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c、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d、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e、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便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f、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政策性减免税的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临时性减免税的情形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四、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缴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款缴税额0.5‰的滞纳金。
2、海关暂不予旅行的行李物品
a、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b、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c、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d、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e、按规定暂不予以旅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3、关税的退税与追缴
a、退还: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等情形,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b、补征: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c、追缴:如因收发人或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经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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