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的身份并非固定不变的,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发生转化。在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如果已经脱离车辆(如自动下车、被甩出车辆等),该人员从身份上就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交通事故的“第三人”。实践中应当以该人员在意外事故发生瞬间与被保险人机动车之间的相对位置,作为认定“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标准。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争取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帮助受害人实现维权利益最大化。

【案情简述】

2018年9月,秦某驾驶轿车沿上海庙道路行驶时,驶出道路左侧发生翻车,造成其本人受伤、后排乘客张某被抛出车辆后又遭碾压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秦某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系乘客身份,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中的车上人员,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赔付。张某家属与保险公司交涉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无果后提起诉讼。

因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金额远高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金额,经过方和圆律所办案律师的努力,兴庆区法院、银川中院最终认为本案受害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张某家属进行赔付。

【以案说法】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依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处了解案情、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案例、理论观点外,还赶赴事发地查看现场、申请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通过多方搜集证据,能够证实受害人张某的死因是甩出车辆后再度被碾压,在事故发生瞬间,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脱离车辆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律师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及时拍摄留存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同时确定目击证人;

二在交警到来后及时告知实情,关注事故认定书出具,避免发生争议后无证据支持己方观点的情形;

三是及时向己方车辆保险公司报案并留存通话截图、保险公司受案短信等证据。

四是如发生车上人员死亡的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尽可能委托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避免因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从而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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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香君律师专业领域:民商事、建设工程和婚姻家事。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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