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如实告知。

顾名思义,如实告知即如实的针对告知问卷中告知项进行填写和告知给保险公司。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也是保险法为投保人设定的重要义务之一。

来看看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吧。

买保险为什么要做如实告知(买保险之如何解读如实告知的义务)(1)

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这里的保险标的通常是指财产合同中的被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及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告知或者被保人的有关情况,这里被保人通常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告知,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这里呢,额外补充一个知识点,目前国际上分为无限告知主义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包括被保人)要告知的事项不以询问为限,只要是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询问告知则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而对于保险费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则不需要告知,而我国采取的是询问告知的模式。

举个例子: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险,业务员王某未对刘先生的身体情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刘先生进行身体检查,后因刘先生因帕金森综合症病逝,受益人李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刘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理由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询问,在保险公司未询问的情况下,刘先生无义务主动告知其患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大家不妨思考下:

1、在保险公司未主动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是否还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保险标的或者人身的风险状况,投保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但如果保险人未询问的事实,投保人不主动告知,是否就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从这条可以看出,告知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二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提示的是,这里的事实应是“重要事实”,而不是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项。那么怎么认定重要事实呢?

在保险实务中,认定是否属于“重要事项”,一般会结合保险利益情况,保险标的物的性质状况及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来认定。同时还应该注意一下两点:

一是保险人应对投保人进行引导

因为对于那些事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对投保人而言难以判断,而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具有有利地位,作为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员,应制订书面询问表或者在投保书中列出询问项目,有投保人填写,以使投保人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

二是重要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或应知的

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至关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只要做到尽善而无过错,即使告知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重要提示:在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故存在故意不告知的行为,那么,即使在购买后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接着看保险法中如实告知还有什么相关内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到两个期间限制。

一是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而消灭。二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符合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质保期”的立法惯例。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保险人拖拉行使解除权而侵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即便是存在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的情况,只要是投保人连续缴纳两年保费,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保险人就不得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由于不可抗辩期条款是在2009年之后才实行的,故而在此之前的投保行为,不受该法规的约束。

虽然有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的保护,还是建议投保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要带病投保。

总结保险法的如实告知内容: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中第131条中第三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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