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是《保险法》注释解读第31期,咱继续,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车辆查封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理赔?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车辆查封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理赔(查封车非车主未维修)

车辆查封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这一期,是《保险法》注释解读第31期,咱继续。

今天解读《保险法》第48条。该条很简单,规定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先来看下法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经常看我文章的读者,应该都知道,不管是投保,还是申请理赔,都得具有保险利益,而今天这一条,是《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

所以,咱就用一个极具代表性的真实案例来解读下这个法条,也一起学下背后的法理。

话不多说,直接上案例:

2017年11月,A保险公司承保了辽MXXXX号车辆商业保险,承保车损险122.2万,被保险人是刘某。2018年11月,因驾驶操作不当,该车辆驶入路边侧沟翻滚,车辆受损。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负全责。

后经鉴定,车损45.9万,在申请保险理赔时,A公司拒赔,于是,刘某将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判决A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45.9万,并负担车辆评估费(8万)的80%。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刘某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根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所有人为李某;

2、因为李某涉及多起民事纠纷,该车辆自2016年起就一直处于查封状态,且多次被查封

3、提供照片证据,显示该车自事故发生以来,一直停放在车辆维修中心,一直没有实际修理,刘某提供的维修费发票是虚开,涉嫌伪造证据

4、经A公司工作人员查勘发现,案发现场无明显刹车痕迹,驾驶人无明显目的地、无明显外伤,案件风险较大。

二审法院要求车辆所有人李某出庭做证,李某未出庭。要求刘某将车开至法院查验或者视频查验,也遭到刘某拒绝

对于车辆的所有权上,刘某在二审中称,其以现金方式向李某购买了涉案车辆,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刘某对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该案中,车辆被查封,刘某虽主张购买了该车辆,但是无法提交已购买该车的证据,并且不能认定该车已维修完毕。所以,根据《保险法》第48条认定,刘某不具有保险利益,判决A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保险金。

二审的判决有道理吗?

从朴素的道德层面来看,真的没啥问题

咱捋一捋哈:车是被查封状态;车主又不是你;车没修不说,还伪造了发票来证明车修了。你说,这应该赔吗?

二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是开心了,但是,刘某不开心了,这下车辆的损失,四十几万呢,都得自己出了。并且,刘某认为,当时买保险的时候,对于车辆所有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情形,已经通过“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A公司是知晓的,现在以此为理由不赔,认为没有保险利益,那当时就不要承保嘛。

刘某越想越不服二审判决,于是向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在再审中,刘某和A保险公司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而高院是这么认定的:

1、关于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认定上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资格,而且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但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何种情形下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置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只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所有、占有、使用等利益关系的,均可以认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就本案而言,虽然刘某和李某就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缺乏必要的证明,但是车辆实际由刘某占有、使用,而刘某并非车辆所有人,A公司也是明知的。应该认定刘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机动车,因而获得相应的保险利益,所以,二审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说白了,就是对于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省高院采用一般情况,认为只要合法占有和使用的,也应该认定是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能机械的认为只有所有人才具有保险利益。

2、关于查封状态是否影响理赔。

车辆被查封,被并入到执行财产,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即便刘某和李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法律虽然限制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机动车的转让,而即使车辆被并入到执行财产,也可以通过执行李某的卖车款项予以实现,所以,不能认为李某和刘某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

3、关于是否实际维修车辆的问题。

车损险,是财产险,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只要保险合同生效后,车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受损,保险人就要承担车辆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损失不以是否修理为转移,修不修都要进行赔偿,而一审法院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A保险公司也没有反对证据来推翻鉴定意见,所以,就应该按照鉴定的车损金额进行赔偿。

所以,省高院撤销了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看完这个案件,相信大家一定对财产险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个问题有比较好的理解。

讲句题外话哈,讲了这么多的真实的保险案件,大家有没有发现,保险案件大多都是一审、二审、再审判决结果经常是反转、反转、再反转

为啥?因为保险这东西,不管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因为涉及的当事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等)众多,并且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非常清晰,需要法官、律师有非常专业的保险知识,才能评判,做好案件的审判。

说到底,专业才是硬道理

让我们一起进步,持续精进、专业。今天就到这里,下次再见。欢迎点赞、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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