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师:
我们是一家高科技企业,我们的新产品参加了展会,参加展会后又计划申请专利。此时我们是否可以主张参展产品不丧失新颖性?在判断不丧失新颖性时需要注意什么?
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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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来信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如果贵公司的新产品参展属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但为了避免丧失新颖性,参展者应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中国专利申请。
参展产品在参展后计划申请专利的,在判断不丧失新颖性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期限是“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第二,范围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专利审查指南》对展会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第三,必须在该展会上“首次展出”。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对于需要提交的材料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另外,如果参展新产品中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内容并不会因为产品的展出而被披露或公开,例如,不做展示的产品内部结构、制造方法等,则不会因为参展而丧失新颖性。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函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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