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辆二手车

两个月后送去维修

发现实际里程数有假

车行不想担责

看看法院怎么判

女子花123万买二手车后续(花65万元买的二手车)(1)

里程多出3万多公里

林先生在福建省厦门市某二手车行购买一部二手汽车,购买价为65万元。《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该车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如有以上两点可无条件退车退款。林某付清全款后,与车行办理交车手续。

两个月后,林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经查询维修记录后,发现该车辆在购买前行驶里程为98512公里,而送修当时车辆仪表盘显示的行驶里程仅有59463公里。

林先生

我认为二手车行存在欺骗行为,如果当初我知道实际里程数,绝不可能会以65万元价格买这部车!

车行

这辆车本身就是典当行押的,实际行驶里程就是9万多公里,现在的二手车十台有九台调里程数,没有人会去关注。

现在车行卖二手车,只能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和无泡水,无法保证仪表上显示的里程数是准确的。

林先生怀疑是二手车行在车辆出售时人为修改了里程数,遂找到二手车行的负责人李某提出交涉。双方交涉未果,林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并要求该二手车行立即退还购车款65万元及利息,赔偿相当于购车款三倍的金额195万元,另赔偿已支付的车船税、保险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

车行行为构成欺诈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二手车行与林先生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林先生购买车辆自用,未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案涉车辆在2015年12月27日行驶里程数已达98512公里,而在2016年10月将车辆送去维修时,里程表显示的读数仅为59463 公里,显然是被人为更改的。林先生发现该情况后,于2016年10月25日向该二手车行提出异议,从购车之日起算未满六个月。

因此,二手车行应对案涉车辆承担瑕疵举证责任。该二手车行未能举证证实上述瑕疵责任与其无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可以认定案涉车辆里程数被更改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前,且某二手车行对此情况是明知的。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注明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但在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中,影响车辆售价的因素在于车辆新旧程度、机械性能、保养情况等因素,而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机械性能除了和车辆出厂年限有关外,也和车辆行驶里程密切相关,行驶里程较长的车辆,因其自然磨损等原因,在保养情况相当时,其机械性能一般较行驶里程短的车辆差,后期保养费用亦高,故售价相对较低,而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最直观的依据就是车辆里程表的读数。

在此情况下,该二手车行应真实、全面地向林先生提供车辆行驶里程信息。但其明知车辆仪表显示的里程数远远低于实际里程数,却未如实告知,导致林先生对车辆售价作出错误判断,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二手车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因此,林先生在购车时没有核实车辆真实的里程数,不能作为该二手车行免责的抗辩事由。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林先生与该二手车行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该二手车行应返还林先生购车款65万及支付利息,赔偿车辆税费损失3900元;另应向林先生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195万元。

该二手车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二手商品交易通常是由买卖双方按照商品的现状进行协商之后达成的交易,因此,交易双方对于自身关注的涉及交易标的实际状况的事项,以及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相关事项,理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本案中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并未针对二手车的行驶里程问题作出约定,林先生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直接证明该车行更改了案涉车辆的里程表,不能证实车行存在故意欺诈的事实。故二审判决,驳回林先生全部诉求。

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实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该车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林先生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故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来源: 平安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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