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宪法权威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弘扬宪法精神坚持依法治国)(1)

12月4日是我国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亦是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颁布40周年。

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法律的正当性一方面基于其内容符合和平和公正的法理念,另一方面源自宪法对立法者的授权。所有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此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也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否则一律无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其他宪法监督制度均是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的规定以及宪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宪法的结构安排来看,尤为重要的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了公民相对于国家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公民相对于国家负有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指向对象是国家,而不是其他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从权利对应的义务角度看,其含义是国家负有积极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而在其他自然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等情形,行为人侵害的是相应民事主体享有的姓名权等民法上的人格权,受害人可根据《民法典》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由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机构一章对我国各个具体国家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职责范围以及各个具体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规定。这实际上是作为源自西方、经由日本之舶来品的“宪法(英文为constitution,拉丁文为constitutio)”一词的最初含义,即组织、机构的含义,宪法最初就是有关国家组织的规定。前文所述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实际上是宪法不断发展之后被纳入其中的内容。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方面,依法治国强调治理国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只有这样,老百姓才能在法院裁判和行政机关处理的每个案件中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即使是再专业、尽职的法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保障案件得到公正解决。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利用好宪法监督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积极向相应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只有每个公民积极行动,成为宪法的坚定捍卫者,才能让宪法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让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之作用落到实处。

文|孙鸿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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