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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从重处罚的情形(销售过期食品不履行处罚决定)(1)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经营的5颗“汴宝”牌泥腌咸鸭蛋(生产日期:2015年8月7日,保质期:8个月,其中2颗已售出)和7颗“神州”牌咸鸭蛋(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0日,保持期:常温下180天,其中1颗已售出)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34.5元,违法所得2.1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西莲)食药监食罚〔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02.1元。

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没款及加处罚款。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人民法院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50000元;3.加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002.1元。

非诉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西莲)食药监食罚〔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该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

2017年2月20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0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立案执行(西莲)食药监食罚〔2016〕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当事人承担。

立案执行

2018年4月1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04执10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452.1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扣划当事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902.4元;于2017年4月25日扣划当事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于2017年4月28日扣划当事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675.9元。法院扣除执行费1400元后将案款100052.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余款126.2元退还给当事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2018年4月1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04执10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来源:食药法制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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