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6月19日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段时间,莫女士的车辆因为交通事故被执行财产保全,停放在汶上县人民法院指定的一处停车场里。三天过后,停车场要向她收取1000元的停车费。

潍坊路边停车位3元每小时合理吗(今日聚焦济宁汶上停车3天收费1000元)(1)

莫女士告诉记者,这家停车场只向她出具了10张100元的普通定额发票,并没有提供收费依据。那么,是依据什么标准向莫女士收取停车费的呢?

记者来到汶上易泊停车场,在停车场内外,并没有看到收费标准公示牌。汶上县易泊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停一天也是这些钱,停一年也是这个钱,一次性的停车看管费,小车1000元、大车2000元。收这么多那是上面的事,跟我没有关系,让收这么多。”

对于记者的追问,工作人员避而不答,只是告诉记者,从法院向停车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他们就按车型收取1000到2000元不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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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的收费标准是否和法院有关呢? 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说:“你可能停了一天还是几天,你觉着亏了,有很多案子,尤其是伤得重的,一住好几个月,出了院再做伤残鉴定,那种车往往给他们说一次性收1000元,他们就说沾光了。”

对于收费标准是由停车场制定的,那么,这样的标准合理吗? 记者采访了济宁市汶上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她说没有收费依据,如果觉得价格高,可以向12315反映,估计他没有文件不可能定一天1000块钱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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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莒县。王先生也是因为交通事故,车辆被莒县人民法院扣押。在提车时,王先生被告知要缴纳停车费,收费标准是每天10元,他一共停了四个月零12天,总共1000多,后来给打了个折,收了不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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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号,在莒县顺发停车场,记者提出开具停车收费发票,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发票,凡是司法扣留的车辆都要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莒县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在《行政强制法》的主体范围之内,因此对保全期间的保管费用不承担责任。

那停车场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有法律依据吗?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雨认为,停车场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保管和看护相应的涉事车辆。此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其应当向人民法院进行主张,并不能依据物价标准,向当事人主张,这绝对不是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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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同样是法院暂扣当事人车辆等财产,在沂水县就不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沂水县委、县政府和县法院联合做出决定,建设法院专属停车场,实现了法院扣押车辆的免费保管。

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梁训旺介绍:“我们法院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车辆等财产,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的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的规定,作为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也是我们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一部分,让当事人不需要交费,所有费用都由政府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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