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如何认定?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如何认定(如何认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地类)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如何认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2022年6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974号)提出: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地类认定规则,仍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9.2.2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的相关规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的关键词是: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的现状地类。

在执法实务中,比较难认定的是无权源建设用地,即没有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和未在自然资源部审批系统备案的,但在年度变更调查或“二调”“三调”中调查为建设用地。

过去由于缺少明确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有的地方是从违法用地发生时向前追溯,一直追溯到变更前的地类(一般都是农用地),实际是不按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的现状地类认定的。对如何追溯,追溯到什么时间,认识也不一致。

比如:甲占了一块耕地,盖了房子,当时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及时拆除,在土地年度变更调查中,就被变更为无权源建设用地。后来,这块地废弃了,在年度变更调查中,一直是建设用地。再后来,乙又在这块地上盖起了房子。

对甲的地类认定:虽然这块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但是没有办理农地转用手续,不能认定是建设用地,要按照违法用地发生上一年度现状地类判定,上一年度是耕地,就认定其违法用地占用地类为耕地,按耕地处罚。这个没什么争议。

对乙来说,就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按照按照违法用地发生上一年度现状地类判定,上一年度是变更的建设用地,就认定其违法用地占用地类为建设用地地,按建设用地处罚。

第二种观点:乙违法用地发生上一年度虽然是建设用地,但不是合法建设用地,只是变更的现状建设用地,应该向前追溯,一直追溯到变更前的耕地,按耕地处罚。

按耕地处罚,还是按建设用地处罚,其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也会不同。简单说,按耕地处罚要重,按建设用地处罚要轻。

那到底如何追溯,追溯到什么时间呢?

最新印发的《关于明确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974号)规定:在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地类套合分析中,对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未在部审批备案系统中备案的用地涉及的变化图斑,根据图斑范围与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套合结果,分类统计。

1.补步分类。套合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统计耕地面积、其他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和未利用地面积。

2.追溯建设用地来源。对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需继续套合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分别统计耕地面积、其他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和未利用地面积。如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中仍包含有建设用地的,需进一步套合2009年“二调”基础成果数据,分别统计耕地面积、其他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和未利用地面积。

3.追溯是否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其他农用地,再套合前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套合为耕地的,以县为单位核实上一年度(上一年度指当前套合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所在年份)是否落实了耕地“进出平衡”,未落实的,作为耕地统计;已经落实的,作为其他农用地统计。对属于建设用地的,需进一步套合2009年“二调”基础成果数据。

文件表述专业性比较强,不太容易理解,尽量通俗性解释一下。

第一,这个文件是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关注的是总体耕地变化的真实情况,主要是明确如何依据“三调”成果做好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地类套合统计工作,不是针对具体违法用地占用的地类如何认定的新规定。

第二,这个文件明确,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如何认定地类,还是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也就是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的现状地类。

第三,这个文件传递出的一个重要信息,也是新说法,就是明确了对无权源建设用地向前追溯的节点。也就是追溯到“二调”就可以了,不再向前追溯了,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就按建设用地套合统计。

第四,这个文件与另一个文件,也就是2022年4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批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提法保持一致,主要是明确: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手续时,需按照建设用地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耕地占补平衡。

疏理后,还是觉得在理解上有点费劲。回到前面举的那个例子。关于对乙违法用地的地类如何判定?结合这个新的文件理解,可以明确:因为乙违法用地发生时上一年度变更调查是建设用地,就不用向前追溯了,按建设用地处罚。

有人提出,如果甲的房屋拆除后,已经复垦为耕地,在年度变更中就应该按现状变化,再变更为耕地,为什么实际中大多数都未再变更,还是无权源建设用地呢?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行话叫“图地不符”,是不是属于调查不实问题,不好说。在土地管理和执法中,有个基本原则:以图管地,也就是说,现状图和数据库是什么地类,就是什么地类。

从个案查处角度,涉及处罚的,主要把握一个原则: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的现状地类。对执法机关来说,要尽可能查清每一个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一宗地涉及多个违法行为时,如上面所说的案例,也要查清甲的违法事实、依法追究其责任。总之,要做到不枉不纵,既不冤枉一个违法者,也不放过一个违法者。

涉及地类的认定比较复杂,圈外的人看不懂,圈内的人也经常理解不同,产生争议。本文仅代表个人理解和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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