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共44条,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一、部分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中明确,自9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我国首部职称评审工作的法律性文件——《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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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核
1、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2、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4、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5、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6、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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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
1、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2、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3、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4、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5、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能力、成就的等级称号,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职称评审不仅与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有关,与其聘用、考核和晋升,也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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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申报?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16省市迎来第二批安全大检查
5月20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9月份将开展对第二批16个省份的检查。
第一批检查省份(5月):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
第二批检查省份(9月):
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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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1、建筑市场
-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检查、查处情况;
- “挂证”专项整治情况;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
-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到岗执业情况等。
2、工程质量安全
-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情况;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 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
-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 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3、建筑节能
- 2018年度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
- 2018年度绿色建筑进展情况检查;
- 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检查;
- 2018年度绿色建材应用情况检查。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
应急管理部发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部分与建筑行业息息相关的有:
- 施工企业不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论证。
- 施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 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东:100万元以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下发《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1、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3、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相关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粤建市〔2019〕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同意对你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政策,予以备案。
二、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提高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号令修改)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精神,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联合镇(区)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2日
六、取消劳务资质,四川开始试点!
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暂停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自2019年9月1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新办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
2、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
3、劳务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即专业作业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地位等同。
4、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登记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5、暂设立7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木工、防水、水电、其他专业作业。
6、试点地区:绵阳、泸州、内江、宜宾、巴中。
目前,已明确取消劳务资质的省市有:
- 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试点区域(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 2018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 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 2018年1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 2016年8月1日起,陕西省西安市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 2016年6月1日起,安徽省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 2016年起,浙江省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 2016年5月6日起,陕西省停止办理新申请劳务资质审批。
《规定》对广大职工的工作有什么影响?
1、明确了职称评审的主体
《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均应当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类别,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以确保职称评审质量。
2、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职称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
一是申报、审核。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先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逐级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
二是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
三是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四是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评审结果确认、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评审通过人员应当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3、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明确,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
4、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的倒查、复查,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规定》在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比52.2%。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其职称评价需求也不断增强。但是,部分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反映,职称评审申报渠道不够畅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发展。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推荐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网站简介
中国建设人才服务信息网(建信网)—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住建部指导,工信部备案,国家网信办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
“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认证管理办公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分别是建信网内设开展第三方人才认证和岗位培训评价工作的专门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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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国家域名注册证书编号:20150908012443967(国家网信办CNNIC颁发)
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编号:TMZC37533634ZCS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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