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适用于哪些人群?”、“单身女性能否冻卵?”……这些话题近年来频频引发争议。日前,热播剧《玫瑰之战》再度将这些问题带入公众的视野中。 7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到“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与信息化管理”。 从立法层面来看,辅助生殖技术的推进,需要重点关注哪些维度的问题? 而面对冻卵和单身女性生育权引发的持续性争议,现有法律法规又该如何回应? 围绕相关话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律师做出了如下解读:
观察者网: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有媒体提问,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对此,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回应称,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那些材料。
现在给人的感觉是国家越来越照顾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了;在法学界,为单身女性生育权松绑的呼声也越来越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趋势?从法律层面来看,该如何更好地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张玉霞:为单身女性生育权松绑的呼声越来越多,因为这是一个新的社会现象,与整个社会的转型、家庭结构及观念的转变等有关,而法律具有滞后性,需要根据社会的现状及变化进行调整及完善。
当今社会男女平等,女性更独立自主,对婚姻、生育有自主决定权,加之现在的原生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不少父母也会支持女儿嫁得不好不如不嫁的想法,种种因素导致了这一社会现象的增加,生育并不必然以婚姻为条件,因此法律应当随之完善,而非杜绝遏制。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现行的法律并未限制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其中的“妇女”、“公民”都未将单身女性排除在外,法无明文禁止便自由,所以应推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
但立法中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仅有原则性、模糊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单身女性在生育保险待遇、辅助生育医疗、非婚生子待遇等方面,会碰到各种问题。
据报道,日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登记人可以在孕后生育前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在子女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
这次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是完善相关法律的一个开始,其中提到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具体的相关立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吉林省2002年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但据新闻显示,该规定实施10余年来,尚无1例单身女性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该规定极具前瞻性,当今社会确实有单身女性有这样的需求,法律也需要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
热播剧《玫瑰之战》剧照
观察者网:七月末,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我国目前大部分的辅助生殖技术都仅向已婚的夫妇开放。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求学、工作压力的影响,女性生育年龄显然在延后。所以,有观点提出,对于冻卵可以适度采取宽容的态度,考虑制定单独的人工辅助生殖法,由此在保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应对当前人口负增长的局面。但也有反对的观点认为,放开冻卵恐怕会助长卖卵、代孕等灰色地带的问题。
考虑到这些情况,如果要推进人工辅助生殖方面的立法的话,需要重点关注哪些维度的问题?
张玉霞:首先是社会伦理角度。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放开意味着代孕等灰色地带的产生,这确实带来了种种问题。生物学母亲即卵子的提供者在代孕情况下无法感受到孕育过程,缺少感情的培养过程,导致达不到正常生育的母亲与孩子之间的情感深度,而缺少母爱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对于代孕者,经历孕育过程后可能从追求经济回报变为反悔要孩子。
现行2001年实施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胚胎,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15年12月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被视为国家层面对代孕全面禁止。据报道显示,针对该条的讨论很激烈,部分人员认为代孕中的各方都存在高风险、缺乏保障,禁止代孕可以降低潜在纠纷,部分代表则认为禁止代孕将剥夺不孕人员、失独家庭等通过代孕技术孕育子女的权利。
第二是法律关系角度。如果允许适当的放开,那么符合怎样的标准才能使用相关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基于代孕、冻卵等技术,会产生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各方权责也需进一步立法完善。例如代孕产生的继承、抚养、监护等问题,冻卵产生的医患关系等等。
此前,国家卫健委对于单身女性冻卵问题的回应。
第三是监管惩处角度。如果适当放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必然会导致代孕等灰色地带的产生,对于这些利用合法手段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及惩处力度。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违法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罚款上限仅3万元。
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代孕黑市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根据以往新闻显示,多家代孕公司的负责人直接表示,行政罚款他们交得起,被举报遭罚后重新找个地方开张就行。而这样的惩处力度,与违法行为的获利显然相距甚远,应当大大加重罚款金额,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制定刑事方面的司法解释,例如达到一定金额、次数、人数的构成刑事犯罪等。
观察者网:2021年“两会”期间,曾有代表建议要将代孕入刑。目前对于商业代孕是如何处理的?
张玉霞:代孕是违法行为,但现行刑法并未对代孕行为入刑,如果代孕行为过程中存在遗弃、诈骗、故意伤害、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的,仍应按刑法处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有人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受精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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