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哪些人可以享受(2022版全国31省份育儿假天数待遇汇总)(1)

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订版)发布,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国家鼓励政策落实到地方,全国多地完成《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修订》。为此,小智整理了全国各地育儿假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育儿假哪些人可以享受(2022版全国31省份育儿假天数待遇汇总)(2)

全国各地育儿假汇总

01 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02 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03 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04 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05 江苏省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2)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06 广东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执行。

07 河北省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8 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9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10 辽宁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1 吉林省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1)第七条

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

12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13 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二条

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14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15 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6 山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第二十六条

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7 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18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一条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19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20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育儿假十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1 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22 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3 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24 贵州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25 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6 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四十五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27 甘肃省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28 青海省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29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0 新疆

暂未出台相关政策

31 西藏

暂未出台相关政策

育儿假哪些人可以享受(2022版全国31省份育儿假天数待遇汇总)(3)

育儿假Q&A

Q1:对于劳动者入职当年享受育儿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当年的入职月份“折算”?

A: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不同,目前我们没有看到育儿假相关折算的政策规定。育儿假只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并没有提及折算及其相关规则。

这个背后的原理在于计算依据,育儿假的计算依据是小孩的岁数,与当年入职时间并无关联。

当然,如入职前已在原单位享受过当年度育儿假的,则新单位无需再安排。

Q2:育儿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吗?

A: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我们看到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基本都规定了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Q3:未婚先育可以享受育儿假吗?

A:不可以。按照各地《条例》的相关规定,前提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

Q4:陪产假和育儿假连在一起休可以吗?

A:条例里对此没有规定,如果单位同意,连在一起休是可以的。但连休会包括休息日,看起来并不十分合算。

Q5:育儿假是一次性使用完毕?还是可以分次使用?

法条里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连在一起使用,育儿假和产假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我们认为育儿假是可以分开休的。比如在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9号)规定: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政部门意见。

Q6:未休完的育儿假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吗?

虽然育儿假不必一定要一次性休完,但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使用完毕,一般是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Q7:育儿假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吗?

育儿假的休假天数一般是按工作日来计算的,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Q8:生了双胞胎,产假98天,生双胞胎加15天,难产加15天,生育假60天,生双胞胎还有六个半月哺乳假,这些假期加在一起,在孩子满一周岁之前来不及休,我还能休休育儿假吗?

A:相比于产假,哺乳假和育儿假是相对可以灵活安排的,同时,育儿假还有孩子周岁的限制,建议可以先休育儿假,再休哺乳假。

Q9:有两个三周岁以下的孩子,育儿假怎么计算?

A:各地政策不尽相同。有些地区,育儿假天数按三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假设当地的育儿假天数是五个工作日,那么,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每个孩子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而在有些地区,比如江西、湖北等地,则不以小孩数量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

Q10:未休或未休满育儿假,是否有补偿?

A:目前各地条例里未有相关规定,我们的理解是,未休或未休满的育儿假,应视为放弃,无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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