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需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须报经市住建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回购。政府不回购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经核准同意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洛阳市二手房交易流程办理。

《意见》还提到,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

对购买满5年或实际居住满5年已列入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经市政府批准,按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按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另外,住建部门须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产权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再具有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资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洛阳经济适用房交易费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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