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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行为认定标准(侵犯著作权罪裁判规则11条)

侵犯著作权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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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推出的

最高法院权威来源案例系列

现已更新至第三十二期

内容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1条

前三十一期的干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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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离婚纠纷裁判规则10条

2.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31条

3.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3条

4.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2条

5.最高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27条

6.最高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14条

7.最高法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规则25条

8.最高法院: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裁判规则17条

9.最高法院:名誉权纠纷裁判规则22条

10.最高法院: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规则15条

11.最高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0条

12.最高法院:继承纠纷裁判规则20条

13.最高法院:商品房预约、预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5条

14.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裁判规则17条

15.最高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9条

16.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6条

17.最高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

18.最高法院:危险驾驶罪裁判规则14条

19.最高法院:劳动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3条

20.最高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裁判规则13条

21.最高人民法院:合同诈骗罪裁判规则12条

22.最高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7条

23.最高法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裁判规则18条

24.最高法院:抢劫罪裁判规则22条

25.最高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0条

26.最高法院: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7条

27.最高法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裁判规则7条

28.最高法院:银行卡纠纷裁判规则9条

29.最高法院:健康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7条

30.最高法院: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裁判规则12条

31.最高法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1条


本文共计 1765 字

1.非法复制、发行与他人“实质相同”的计算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

2.未经许可修改他人软件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在网上发布供下载并获取广告收益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修改相应程序捆绑其他软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供他人下载,并因此获取广告费等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9期(总第167期)

3.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以侵犯著作权定罪量刑——李寿斌、项人达等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案本案要旨:对于社会危险性严重、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销售互联网游戏外挂程序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4)龙泉刑初字第39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7辑(2016.3)

4.增加了再创作内容的高级剽窃行为侵犯改编权,不属于复制行为,且行为人不具有发行目的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在《刑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理解。增加了再创作内容的高级剽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不属于复制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必须具有发行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

案号:(2015)济知刑终字第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5辑(2016.1)

5.认定利用P2P技术实施的非法在线视听、阅读网站等是否“复制发行”行为,关键在于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张杰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在互联网上利用“P2P”技术实施的非法在线视听、阅读网站等侵犯著作权案件属新类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认定此类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关键在于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案号:(2014)海刑初字第8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6.使用经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生产假冒产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张大伟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假冒产品中有部分产品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他产品上使用的图形标识,虽未进行商标注册,但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且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假冒产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为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同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应数罪并罚。

案号:(2018)浙0782刑初42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26

7.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行为的认定无需完全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进行——段其飞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旨主要是追求对著作权保护这一法的合目的性,而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作为司法法则主要追求的是法的安定性。当行为超越了著作权法中某种权利所控制的行为边界之时,动摇了刑法所欲保护的法的安定性,便值得发动刑罚权。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行为的认定无需完全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权进行,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解释为刑法中的发行,从而纳入犯罪圈,是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案号:(2017)沪0104刑初32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8.以营利为目的,装订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宋某、黄某、任某、王某、户某、梁某、侯某、高某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非法出版的含义中包含复制,复制出版社享有版权图书的行为属于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复制,从文意上解释,复制包括复印和制造,而装订属于制造的一个环节,同样属于出版活动。明知是非法复印的图书仍然帮助他人装订的,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15)豫法知刑终字0000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35

9.APP通过运用聚焦爬虫技术设置内置搜索引擎并配之相应转码技术来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水滴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金波、王强、徐文晖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APP(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指第三方应用程序)软件获取内容的高价值性与其获取渠道的便捷性之间具有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一方面,作为内容提供者的传统作品网站,往往需要花费高额版权费才能获取作品资源;另一方面,APP服务商则通过内置链接的方式无偿利用源作品网站的资源库,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牟利。显然该获利方式对内容的提供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其侵犯了作品源内容提供者的潜在经济利益。APP通过运用网络爬虫技术(特指聚焦爬虫)设置内置搜索引擎并配之相应转码技术来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

案号:(2014)浦刑(知)初字第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3

10.侵犯著作权案中非法经营数额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按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计算——梁云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在侵犯著作权案中,不管是已销售情形还是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的内涵应是不变的。既然已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全部违法收入;那么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即是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案号:(2007)长中刑二终字第026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20

11.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网络游戏牟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剑伟、游皇光侵犯著作权案本案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8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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