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A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向经理王五申请调整岗位被拒绝后产生怨恨而辞职。后来因为工作及生活诸多不顺,便觉得都是王五拒绝给自己更换岗位导致的,于是产生了将王五杀死的念想。
李四也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张三无冤无仇。2019年6月的一天,李四在上班期间口头向经理王五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没想到张三早已经在宿舍内准备刺杀王五。李四在开门的一瞬间,张三以为是王五,一刀将李四杀死后才发现杀错人了。
后李四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四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李四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分析:
对于上述问题,有些人认为“李四是正常上班,在单位受伤,就算是请假回公司宿舍换衣服,也是上下班途中呀,应认定为工伤”。有些人认为“李四死亡的原因是张三认错人,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只是事发地点在单位而已,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
我认为,本案例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是李四被人误杀致死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我赞成后者,李四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的规定,也就是说,李四并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杀害,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其一,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情形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二,李四死亡原因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李四遇害时,虽然是处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其在回公司宿舍准备换衣服的过程中被张三误杀死亡,张三与李四之间并无工作或生活矛盾,其杀李四并不是因为李四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与李四之间存在工作矛盾,而是为了报复他人而将李四误杀,所以李四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的规定。
李四家属的权利如何救济?
我觉得,该案例应属于刑事案件,李四家属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施暴者张三主张李四的赔偿问题。另外,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我觉得,经理王五及公司应给予李四家属一定的补偿。
如果公司给员工投有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向李四家属赔偿一部分,以抚慰家属的心灵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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