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事发时常常没有预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要社会各界时刻警惕。12月1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微爆出一则公交车猥亵女童案,45岁的男子韩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没想到,韩某拒不认罪,提起了上诉,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也同时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韩某当众猥亵儿童,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去年夏天,韩某骑着电动车行至深圳某小学附近公交站台,他停放电动车后到站台候车。此时,10岁女童小华(化名)放学准备回家,也在这里候车。
公交车到站,小华上车后,韩某紧跟着上车,假意人多拥挤紧贴小华的身体。观察到周围没人注意,韩某抓住小华的左手压在他下体上,持续数分钟。之后,韩某松开小华的手,在某大厦站下车步行返回某小学公交站台附近,自己骑电动车离开。
一进家门,小华脸色煞白,双手握拳举在胸前,全身发抖。妈妈见状赶紧询问。
“宝贝,发生什么事情了?”
“我在车上碰到一个变态,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小鸡鸡……”
妈妈十分震惊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韩某抓获归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气人的是,韩某在法庭上矢口否认自己猥亵儿童的事实。“我是怕小女孩站不稳,本能地去拉她的手,扶着她站好。因为人多拥挤,我的身体才贴紧了她……”
但是,公交车视频显示,当时韩某身后并不拥挤,他身体却向前倾斜,紧紧围住小华,将她困在栏杆与他身体之间。
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拒不认罪的韩某上诉了。他没想到的是,宝安区检察院此时也不满判决,提起抗诉。
原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韩某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酌情从重处罚,但他的行为具有隐蔽性,不宜认定为“当众”。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却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201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可见我国刑法对儿童的隐私权的保护是高于普通的猥亵犯罪的,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更需要从重打击。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近日改判韩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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