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卷款跑路,股东逍遥法外...

如果上面这段话能吸引到你,请耐心阅读,这是一篇识人术:公司观察方法。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正规公司的三个维度)(1)

引言: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力军,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换言之,投资人(股东)通过举办公司进行市场活动来规避或隔离市场风险以免自身倾家荡产是公司制度存在的意义之一。

所以,风险隔离作用是正规公司的股东应有的“福利”。

若投资人以公司之名,意在金蝉脱壳式敛财时,可谓之“三观不正”的非正规公司。

一、公司三观之 市场准入观1.市场主体登记

以公司为名,未经登记的组织,不属于“公司”——比较多的可能是犯罪团伙。

大众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或到各地市场监督局查询辨识。

2.注册资本≠公司实际资金

为鼓励创业、清除实缴积弊,我国在2014年修改了公司法后,公司注册资本现为“认缴制”。

注册资本更多的回归到了“责任资本”的定位,即股东出资责任的额度——至于其是否有能力甚至有意愿实缴,看事实论。

3.特定市场的准入

在我国,除禁止和许可进入事项外,各类市场主体(登记设立的公司)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特定的公司能否开展特定行业、领域、业务的活动——即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禁止准入事项”、“许可准入事项”,大众可通过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等以作查验;还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判别,现行版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含附件: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二、业务模式观1.业务是公司营利的基础

公司是营利法人,以(营业)“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对于普通公司而言,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营业利润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利润分配与积累实现了股东直接获利、资本增值获利的目的。

2.公司开展业务离不开 资金

资金是公司存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资本与负债,分别来源于股东出资投入、金融贷款等。

资本是动态的,公司盈利积累会实现资本增值,亏损会导致资本损失。

3.盈利,更多的不是赢支付时间差

许多平台、公司爆雷的原罪在于支付时间的差异

——公司短期获得大量收入,长期小额付出对价。

是个老生常谈、新瓶装旧酒的游戏,比如不规范情形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返租”式销售商铺、商品房,一是短期获得大量业主的溢价购房款,许以(一般是第三方签约)长期租约回报,二是长期小额的通过第三方签约公司支付租金。(房价不溢价更不足取,可能支撑时间更短)

与之类似的,有房屋托管租赁,公司短期低价甚至无成本从大量业主处拿房,向租客收取长时段租金,向业主支付短期租金;包装民宿装修 租赁模式,公司短期从大量业主处收取装修工程款,长期缓慢装修(工期、质量上动脑筋),长期小额支付租金。

许多支付时间差的业务模式,爆雷是迟早的时间问题,不爆是佛家因果法则(普渡,而非自渡)下的幸运。概因此类模式,先天存在难以为继的高风险,且此类风险由公司无痛转度给了客户。

4.公司,应该不是慈善组织

当你观察到公司的产品、服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甚至入不敷出),当你的支付对价存在比较长的回报期时,你要考虑的是 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一群不以股权获得分红、股权增值回报的股东,是不是一家正常的公司,是不是一群真实存在的股东,这样的组合能否长期持续地存续以满足你应得的回报。

三、行为轨迹观1.时间,客观的裁判

注册资本,无论是实缴制,或是认缴制,都不足以成为外人判断公司资信的凭据。正如此前提及,资本其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也许是股东判断公司良性发展与否的参考数据,但作为客户的外人是看不到的。

比较容易观察的表征是,一家长期实际经营的公司,它办公场地的变迁与岁月痕迹、既往业绩带来的品牌与口碑......

时间本身就凝聚伟力,正如大部分的青春都需要为成长积累付出较多额外的代价。

2.凡事,离不开人

公司具备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使股东隔离于出资责任外的投资风险。

观察注册资本的额度,不如观察其股东是否可能具备实缴的能力与意愿。

具备独立人格的公司,其实际行为仍依托于股东会的决策、董监高的执行、普通员工的劳力与脑力。

识人知公司,识人是门学问,本文难做多的论述——品行,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这些也许可以作为一个了解的途径。

3.观其行:财务、合规、履约情况

财务规范,如收款账号是公账户还是私人账户、发票开具等;

合规,如纳税、环保、诉讼案件等;

履约,如既往的签约履约;

工商记录,如成立时间、老公司全是新股东;

相较于“以貌取人”,观行为轨迹也许是判断公司信用的一种靠谱方法。

本文作者:孙潭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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