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1月11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值班室接到一个电话:“喂喂,有人今天下午两点钟在朝阳区金盏公社一个地头上发现一具女尸,你们赶紧派人过来看看。”
刑侦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始了周密的勘察。死者是一名二十五六岁的女性,上身穿蓝色棉袄,紫红色毛衣,棉裤、秋裤、短裤、棉鞋,分散在尸体周围,有被暴力性侵过的迹象,头部共有三十九处伤,致使头骨破碎凹陷,为致命伤。经过分析,认为凶器可能是一把直径2.5厘米的圆形铁锤。死者的身份不明,须进一步调查。
天色很快黑了下来,刑侦人员冒着初冬刺骨的寒风,利用汽灯照明,在现场一寸寸地仔细搜寻,试图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忙活到深夜,终于有人发现了一团被水浸泡过的纸团,经过细心地烘干、平整、复原,终于能够大致看清楚纸团的“真面目”。这是一张从牡丹江拍往北京的电报底稿,可以明显看到发报人的名字叫李凤珍。
有了这条线索,刑侦人员决定立即展开下一步行动。因为死者的死亡时间极有可能是11月10日,故这一案件被命名为“壹壹壹零案件”。
根据底稿上的姓名和地址,两名刑侦人员专程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兴凯湖农场,通过对农场工作人员的问话,并且出示了死者的照片,证实了死者就是李凤珍。农场管理员告诉两位公安同志,李凤珍并不是当地人,她是上海支边的知识青年,工作勤恳,作风正派,人缘和口碑都很好。11月3日,她请假回上海,说是回去结婚。11月9日,农场安排了一辆拖拉机送她去车站,她出发的时候,随身带了两个帆布旅行包,一个军用背包,以及一桶豆油。
刑侦人员根据农场管理员提供的线索,认为李凤珍购买的车票需要在北京转车,在这段期间遭遇到歹徒的绑架,在遭到暴力性侵后,被歹徒残忍地杀害。命案发生后的第二天,有个十几岁的学生拿着一个旅行包来报案,自称是在河边捡到的,由于进了水,里里外外全都湿透了。根据这名学生的指引,刑侦人员来到了捡到旅行包的河边,这是一个三岔河口,距离李凤珍遇害的地方足有十里远。利用借来的一条橡皮船和两条长杆铁耙子,刑侦人员一边破冰前行,一边仔细地在二十米宽的河里来回打捞着。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辛苦,终于有了发现,铁耙钩上来一个军用背包,包里面大都是衣物,还有炮烂的碎纸和变成浆糊的饼干。由此可见,凶手曾经在此处销赃灭迹。
这可真是怪了,为什么李凤珍会来到远离北京市区五十里外的田间?根据法医的检查,李凤珍的右手小拇指骨折,证实为反抗伤,说明曾在生前跟凶手有过搏斗。但在尸体附近,却没有发现大量血迹,以及搏斗过的痕迹?另外,凶手为什么要用钝器击打三十九下,才能让受害者致命?根据以往的侦破经验,调查组认为凶犯极有可能受到了环境的限制,在这个环境中,凶手的力气和动作得不到全面施展,致使凶器举不高,使不上劲。这个环境极大可能是在驾驶室中,也就是说,凶手会开车。
时间眨眼来到了27日,距离发现死者的日子已经过去了半个月。这天中午,金盏公社北马房大队的一名拖拉机手突然来报案说,他在发现死者的前一天傍晚7点钟左右,曾经看到过一辆小卧车在田间行驶,当时他还纳闷,是谁把这么金贵的东西开到了坑洼不平的泥路上。由于离得远,什么车没看清,只能看清车的尾灯是横排的,特刺眼。
根据这条线索,侦破小组找来了几辆车,作了实地行车实验。其中有一辆丰田牌小卧车,那个拖拉机手十分肯定那晚看到的车跟这种车非常相似。虽然掌握了大致的车型,但侦破工作依旧非常艰难,使用这种车的单位有几百个,到底哪一辆才是凶手驾驶过的呢?总不能一辆辆地全部进行排查,这样太耗费人力物力。
就在侦破工作几近僵局之时,有位即将退休的老民警想起一件事来。他记得去年8月6号,有个河南洛阳来京开会的女干部,报案称在北京站被一个中等身高的中年男子骗上一辆挂着褐色窗帘,套着乳白色草席坐垫的小卧车,那名中年男子驾车驶向郊外,但因那个女干部在途中意识到情况不对劲,于是强行下车。正当那名中年男子意图强行把她拽回车上的时候,恰好有几个人骑自行车经过,那名中年男子赶紧开车逃跑了。
两个案子都与小卧车有关,作案手法也几乎一致,极有可能两起案件属于同一人所为?那么这个人究竟是谁呢?
时间很快来到了1979年的1月8日,这天中午,终于有了新的线索。在某部队大院,负责车辆调度的车队长告诉办案人员,他们这里有一辆横尾灯的达特桑牌小卧车,负责开这辆车的司机名叫李本东。11月10日那天,这辆小卧车的去向不明,转天上午10点多钟,李本东才将车开回来。问他开车去哪儿了,他说有个亲戚得了急症,他开车拉着亲戚去医院,所以没能及时把车开回来。由于李本东经常公车私用,所以车队也没有深究。
刑侦人员详细询问了李本东的出身以及平时的为人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李本东是贫农出身,父母双亡,十五岁参加工作,当过兵,转业后被分配到大庆油田工作,后被调回北京。由于他的驾驶技术过硬,于是安排他进了车队,担任某首长的司机。这个人的外表不错,但人品不咋地,爱贪小便宜,多次将公家的东西据为己有,那辆小卧车也被他视为“自己的车”,经常用作私用。
随后,刑侦人员对这辆小卧车进行了技术鉴定。发现车内顶棚等处的人造革上有多处破痕,在车的后座下面有血迹,经化验,与被害人李凤珍是同一血型;在车的后备箱内,有一个铁制工具箱,其中有一把圆形铁锤,直径正好是2.5厘米,捶把上也有血迹,经化验与死者血型相同。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李本东是重大嫌疑犯。但李本东本人却不在北京,他请假去了天津大港探亲,已经半个月没有露过面,看样子他是想在亲戚家过完年再回来。侦破小组的同志们可不能让他舒舒坦坦地过完这个年,立即开车奔赴天津大港,在凌晨5点钟,将熟睡中的李本东抓获。
面对审问,李本东极力狡辩,但最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他无法掩饰自己的罪行,供认了非礼并杀死李凤珍的经过。
他交代,在1978年11月10日那天晚上,他喝酒之后,觉得无聊,于是开车进了车站,发现了长相较好的李凤珍,于是上前搭讪,骗取到李凤珍的信任后,他开车载着李凤珍驶向郊外,在车上对李凤珍进行了非礼,并利用铁锤将李凤珍杀害。
随后,他将死者的手表、钢笔、现金等物品全部据为己有,将尸体丢在金盏公社的田间,立即开车逃离现场。在经过三岔河的时候,他将死者随身携带的两个帆布包以及军用背包丢进尚未完全结冰的河里,然后开车返回家中,连夜将车上的血迹擦干净,转天将车开会车队。
作案后,他自以为给首长开车,没人会怀疑到他的头上,所以并没有感到十分慌张,也没有逃跑的打算。直到有一天他无意中看到有身穿警服的人调查车辆,这才意识到势头不妙,于是立即请假离开北京,到他在大港的舅舅家暂避风头,打算过完春节再回京。结果法网恢恢,他还是没能逃脱。同时,他承认了去年8月6日的案子也是他干的,只是那次他没能得逞,要不然那个河南来京的女干部也会命丧他的铁锤之下。
以为是首长的司机,就有恃无恐地犯罪,李本东的想法实在是太天真了。1979年7月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依法判处强奸杀人犯李本东死刑。宣判后,李本东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年8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本东的上诉案件。在法庭上,李本东为自己的罪行进行了长达半个多小时的辩护,他在辩护中坚称自己无意识杀人,不由自主地对受害人施暴,并非故意杀人。另外他多次强调他是首长的司机,希望能够对他进行宽大处理。
任他巧舌如簧,任他亮出关系,最终,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认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本东死刑是正确无误的。特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李本东强奸杀人案画上了一个句号。这个有恃无恐的坏家伙,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付出他应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