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辅导的老师,10余次对初二的女孩伸出了魔爪,最后一次,女孩刚刚过了14周岁的生日。

2018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这起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的案件庭审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义正言辞地说:“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案子?

副校长泄题大案(辅导男老师竟是禽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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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辅导的中年男老师是个禽兽

去年,“那件事情”发生时小芳(化名)正在读初二,父母给小芳找了一对一辅导老师,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师家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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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蛮和气的男“老师”郭某,背地里竟然是个“禽兽”。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且情节最为恶劣。

2018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郭某的恶行曝光后,网友纷纷出面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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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律师如何看待郭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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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一,郭某猥亵被害人十余次,跨度从被害人未满14周岁到满14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因此在被害人未满14岁之前郭某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在被害人满14周岁之后,郭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符合数罪并罚的情形,依法对郭某按两个罪名定罪量刑。

第二,郭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郭某的猥亵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赔偿被害人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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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被猥亵时孩子刚过14周岁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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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也就是说定了郭某一个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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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诉理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透露:郭某最后一次猥亵小芳,小芳刚过14周岁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在法律上,14周岁是个很重要的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前,和年满14周岁,是两个不同的法益前者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后者则构成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检察长表示,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这既不符合本案事实特征,没有体现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检察长认为,郭某应该二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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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改为五年

庭审过程中,检察长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不但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警戒、教育、预防作用,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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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2018年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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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类似于郭某的一对一辅导的教育行为,社会监管又在哪里?

“法拉理”特约点评嘉宾——郑子殷律师提出,“一对一辅导”老师作出违法行为,其所在的培训机构也需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来到培训机构学习,培训机构就对其人生安全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培训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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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检察机关近日也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完善日常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建议通过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联合制作“告家长书”等检校联动形式,强化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同时,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检察官法治进校园”活动、“校园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培训”等形式,多维度开展普法工作,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良性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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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家长如何预防

我们都知道,这样的案子并不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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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16万的家教老师邹明武被指多次强奸、猥亵女学生,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公诉至法院。12月26日,海淀法院对这起职业教师利用家教时间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案进行了宣判。邹明武被判处1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被宣告“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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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梳理发现,类似的家教性侵案件为39件,共涉及47名学生,九成的此类案件发生在“一对一”辅导期间,多家知名教育机构和名师涉案,而正是“知名”的光环,让一些家长放松了应有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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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让人非常感触并万分心疼的是,女孩往往在被侵害多次以后才“说”出来。有的孩子则以另一种方式比如不愿意去老师家来回避被侵害,但是父母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那么,家长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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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孩子的教育层面:1、树立孩子的性意识,让孩子知道男女有别。2、让孩子明白身体的一些部位是别人不能碰的。3、教会孩子勇敢说不,让孩子明白你会保护她。

第二,慎重考察和孩子单独在一起的成年人,包括学校机构老师、亲戚邻居朋友等等。不单独让孩子和不熟悉的异性成年人相处。当然同性也要注意。

第三,注意倾听孩子的话,留意孩子的异常行为,在郭某这个案件中,孩子前后被猥亵十多次,孩子抗拒去郭某家补习,不得不说是家长也有疏忽。

发现相关行为的,及时报警处理,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可以向专业的妇女儿童保护机构求助,请求专业人士协助处理。

孩子被性侵犯,通常会有以下几点异常表现:

1、突然恶梦连连,难以熟睡,年长儿童还会厌食或暴食。不管是成人或儿童,在遭受到急性精神创伤后,情绪过激或情绪抑郁,都有可能会出现睡眠障碍或厌食暴食的类似症状表现。

2、情绪低落,极度自卑,甚至有自暴自弃或自我伤害的行为。孩子遭受性侵害后,容易情绪不稳定,加之错误的认知,常常会引发一些不合理的观念,甚至出现自我惩罚的行为,如掐胳膊、用刀子在身上割口子等。这些行为大多出现在年长儿童身上。

3、对人不信任,对被触及身体的反应异常强烈。被性侵害过的孩子会对人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特别是身体上触碰会让他们产生及其强烈的不适感,有时是表现为对异性的接触极度反感,甚至对于最亲近之人的触碰都想逃开。

4、学业猛退或成长倒退。孩子被性侵后会经常过度紧张害怕,神情恍惚,注意力难以集中,学业受影响明显。年幼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成长倒退。例如尿床等。

5、懂得与自己年龄不符的性知识。家人没有对孩子进行深入系统的性知识教育,但孩子突然懂得与自己年龄不符的性知识,可能是性侵者迫使孩子学习的。

6、身体无故不适、感染性病或未婚怀孕。儿童身体器官发育尚未成熟,性侵害对他们身体上的伤害是非常明显的,他们经常会感觉身体不舒服。当家长或监护人发现孩子行走别扭,常有下体疼痛的感觉,或孩子经常主动诉说下体疼,或给年幼孩子洗澡时发现孩子下体经常发炎等,都应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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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当孩子无故出现以上异常行为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该采取以下技巧询问确认,争取第一时间保护好孩子。

1、找个单独、安静、令孩子感到安全的机会跟他谈论。

2、多用开放式的问题,避免推逼孩子作答是或否。

3、宜用孩子常形容自己身体各部分的词语与他交流。

4、保持冷静、信任的态度。

5、让孩子知道你很高兴他把事情告诉你,表示欣赏他的勇气。

6、向孩子保证遭受性侵害并不是他的错,他无须负任何责任。

7、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愿祖国花朵永葆纯真

你觉得呢?

来源:浙江新闻、君诺KingPromis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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