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别家公司相近似标识并在网站虚假宣传

与搬家公司纠纷(广州一搬家公司被判赔偿16万元)(1)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大鑫众服务部因实施仿冒网站、盗用原告公司的荣誉及业绩、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侵权行为,被法院一审判赔1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众公司、大鑫众服务部、知青公司均是从事搬家服务、搬运服务的经营者,三者均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原告大众公司企业名称及使用在搬家服务、搬运服务的商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近年来获得“中国搬迁市场公众满意首选品牌”、“中国搬迁市场领导品牌”等荣誉证书。大众公司发现,成立于2015年3月的大鑫众服务部在网站上使用与自己相近似的“大众搬屋”“大鑫众搬家(官方网站)”标识及宣传标语。几经交涉未果后,大众公司于2019年8月将大鑫众服务部和提供网络宣传的知青公司起诉至海珠区法院。

大众公司认为,大鑫众服务部借大众公司的荣誉、业绩进行宣传,擅自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装潢,导致混淆,误导公众,严重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知青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为大鑫众服务部侵权行为提供网络宣传,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大鑫众服务部表示自己系“大鑫众”商标的专用权使用人;大众公司非驰名商标,指控的网上行为不属实;大鑫众服务部已经在工商局的监督下经过整改,网站的备案所有人不是大鑫众服务部;大众公司起诉的是网络侵权,而不是商标侵权;涉案的三个网站与其并无关系。

知青公司则称,网站虽为其主办,但该网站建立后已转让给大鑫众服务部并由大鑫众服务部实际使用,是大鑫众服务部的官方网站,之后的运营和侵权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大鑫众服务部使用与大众公司两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大众公司商标专用权,抄袭大众公司相关宣传语,借用大众公司企业荣誉、企业业绩,其行为实际上是对外夸大自己有多年的搬家经营历史,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大众公司存在关联,主观上攀附知名企业的意图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站使用的“20年搬家老品牌,你的搬家优选!”“广州老字号”等虚假宣传语,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法院查明,2018年7月4日前,网站上的上述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知青公司与大鑫众服务部,之后的侵权行为实施者是大鑫众服务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鑫众服务部在知晓大众公司及其搬屋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实施了盗用大众公司的荣誉及业绩、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各项侵权行为,既有商标侵权行为,又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大鑫众服务部赔偿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知青公司在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玲娜 陈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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