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可有时候也会遇到不顺心的情况一些消费者使用快递时遇到快递不快、快递丢失、快递损坏等情况那么,在购物消费中,消费者遭遇快递纠纷的时候该如何维权呢?,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快递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快递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快递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可有时候也会遇到不顺心的情况。一些消费者使用快递时遇到快递不快、快递丢失、快递损坏等情况。那么,在购物消费中,消费者遭遇快递纠纷的时候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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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消费者权利义务
权利一:通信权受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消费者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邮政法》保护。
权利二: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快递企业的告知和提示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可以自主选择快递服务品牌,并就合同内容进行自主协商。
权利四: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寄递安全不仅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还涉及寄件人、收件人等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权利五:验收快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权利六:申诉举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权利七:获得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义务一:安全用邮。遵守《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不得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义务二:如实提供相关事项。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义务三:配合收寄验视。主动配合快递公司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消费者拒绝安全检查或者验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义务四:实名寄递。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消费者寄递快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交由快递企业进行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寄递企业不得收寄邮件、快件:
(一)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
(二)寄递企业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时,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
义务五:诚信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恶意投诉。
义务六:声明贵重物号。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维权的方式和途径
一、与快递企业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快递企业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通过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调解
消费者申诉可以采取拨打热线电话(所在省会区号 12305)、登陆申诉网站(网址http://sswz.spb.gov.cn/)等方式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进行申诉。
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事项属于《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二)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四)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五)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六)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一年之内;(七)申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选择仲裁,应在交寄时与快递企业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快递消费产生纠纷而诉讼的,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注意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邮政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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