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了)(1)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提升知识产权意识”。4月26日,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五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民生领域、知识产权种类较多。现公布如下:

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了)(2)

案件1

镇海区庄市某小吃店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经营者罗某在镇海区庄市街道经营的小吃店涉嫌侵犯“沙县小吃 沙县图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了)(3)

“沙县”图标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吃店的门牌上有“沙县小吃 沙县图标”等字样,但经营者罗某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证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后查明,经营者罗某与“沙县图标 沙县小吃”注册商标持有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之间,没有任何的加盟协议,罗某也未加入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商标持有人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未授权罗某使用其注册的集体商标。经营者罗某于2021年10月份起,在其店招上使用“沙县小吃 沙县图标”商标图案及文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由于经营者罗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罗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2

镇海某医药零售公司销售

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案

2021年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海某医药零售公司(当事人A)进行检查,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标注“3M”字样口罩7597只,经鉴定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后查明该公司在明知是假冒3M口罩的情况下,通过鄞州某防护用品公司(当事人B)向扬州某防护用品厂采购涉案口罩。经检测上述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A购入涉案口罩价款62370元,违法经营额140776元。

当事人A和B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A和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从重,按《商标法》进行处罚,并鉴于当事人A和B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涉及疫情防控防护用品的售假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当事人A和B分别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库存的假冒3M口罩、合计罚款101.5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镇海区某服饰厂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海区某服饰厂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内正在生产标有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商标的黑色羽绒服,现场有已生产好的标有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商标的黑色成品羽绒服5件,标有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商标的羽绒服布料122片。

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了)(4)

“阿迪达斯”图标

后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5件羽绒服为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阿迪达斯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阿迪达斯产品。后查明当事人受文某委托来料加工标有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字样的羽绒服127件,每件加工费47元。至被查获时已生产标有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字样的羽绒服成品5件,还有122件标有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字样的羽绒服布料未加工完成。

镇海区某服饰厂加工假冒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商标的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综合裁量,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商标的羽绒服5件、标有阿迪达斯羽绒服图标商标的羽绒服布料122片,并罚款12000元。

案件4

镇海某加油站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初,镇海某加油站先后从宁海县某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5号汽油300吨,且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加油机上方灯箱表面使用中国石化的图形商标、“中国石化”商标及“SINOPEC”商标;在加油机机身上使用中国石化的图形商标及“中国石化”商标;在入口处一个高约4米的名称牌上使用中国石化的图形商标。2019年3月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违法销售金额500491.64元,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确认,其从未授权该加油站使用上述商标。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500491.64元。

案例5

鲍某销售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8年12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广场“狼爪服装特卖场地”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鲍某现场销售的冲锋衣和冲锋裤的商品和吊牌上标有“狼爪”商标。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真假鉴别,鲍某经营的上述“狼爪”冲锋衣和冲锋裤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了)(5)

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了)(6)

“狼爪”图标

鲍某经营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且鲍某不能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方式证明上述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鲍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狼爪”冲锋衣和冲锋裤159件(条),并处罚款241782元。

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了)(7)

记者:汪皛 通讯员:谭飘日

编辑、一审:胡馨文

二审:张琼瑛 终审:章振剑

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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