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不卖车险,但是车险的纠纷看了不少,看下这种情况保险赔不赔,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乘客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乘客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我虽然不卖车险,但是车险的纠纷看了不少,看下这种情况保险赔不赔。
司机赖某开一私家车(不是出租车),坐其后方的甲某开车门,致使骑电动车的乙某撞伤,十级伤残。
乙某索要13万的赔偿。
问:赖某、甲某、车险公司,三者谁赔偿。
保险诉讼109-乘客开后门,致使第三人受伤,怎么赔?事情经过:
2017年9月12日,赖某驾驶小型轿车临时停车后,同乘人员陈某准备下车,打开右侧后车门时,与从后方驶来由廖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撞,造成廖某华受伤及摩托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
赖某投保了大地保险的交强险和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廖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司机赖某向廖某垫付了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19040.42元。
后,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廖某起诉请求赖某、陈某、大地财保公司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3767.63元。
各方态度:本案审理的时候,司机赖某和乘客陈某均未出庭,全程都是由伤者廖某和保险公司在对峙。
- 司机赖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廖某返还自己垫付的费用。
- 乘客陈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在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 保险公司辩称:伤者廖某要的太多,应该少赔点,然后自己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院审理时,将费用进行了核算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护理费 误工费 交通费 鉴定费 伤残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 摩托车修理费
- 医疗费15308.63元(住院费14967.53元+门诊费341.1元),保险公司认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就用药合理性申请鉴定,对原告医疗费本院核定为15308.63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日×20日),保险公司认为每天应按20元计算,核定600元为合理费用;
- 营养费2700元(30元/日×90日),保险公司认为应按住院天数每天20元计算,核定为600元;
- 护理费6840元(152元/日×45日),本院核定为3100元(155元/日×20日);
- 误工费22500元(150元/日×150日),本院核定为15600元(120元/日×130日);
- 交通费360元,本院核定200元;
- 鉴定费1400元;
- 残疾赔偿金67638元(33819元/年×20年×10%),
- 被抚养人生活费10885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 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
- 摩托车修理费560元,根据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本院核定为450元。
合计人民币120781.63元,
法院判处:
- 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2873元,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7908.6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
- 为减少诉累,廖某获赔后返还司机垫付款人民币19040.42元。
- 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司机赖某负担。
这是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的指导性案例,主题是:同车人员开车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车险示范性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该条款明确了适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期间、主体、范围、情形等,在正常情况下能准确地处理好相应的保险赔偿问题。但是在本案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该条款:
- 首先,“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使用应当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整体使用。乘客开车门上下车,视为保障范围内。
- 其次,对意外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而言,不管是肇事车辆(被保险机动车),还是被保险人(驾驶人)、同乘人员,都属于同一个整体。
- 再次,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担的就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车外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任何部件造成的车外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都应当是属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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