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社保中心发布通告,提醒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广州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广州市参保人遗属,尽快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个人账户的后续处理业务,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广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入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广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入口
8月30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社保中心发布通告,提醒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广州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广州市参保人遗属,尽快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个人账户的后续处理业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相关业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广州市社保中心表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广州市参保缴费的,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相关规定,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转移归集后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符合《实施若干规定》(人社部令〔2011〕第13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政策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向最后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遗属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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