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被压骨折现象(手指被机器弄骨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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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姐是某机械X公司的生产工,在脚轮部门从事冲压工,在工作过程中见模具移位,她就用手摆正,结果右手食指被机器弄伤,被诊断为食指中远节骨折并损伤,于是王大姐想着反正是工伤于是就住院治疗6天,住院医疗费5067.81元,此款X公司已支付。出院后王大姐在某某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480.44元。同月,广东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大姐的伤残程度作出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大姐发生事故前的月工资平均是4000元。因受伤向X公司索赔未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怎样来分析该案呢,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本案系侵权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及本案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关于王大姐损失的应如何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后续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维护费) 住宿费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及按照《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定出:

1、医疗费5548.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依据王大姐提供有效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病历、医疗收费票据及在庭审中双方确认X公司已支付王大姐住院医疗费5067.81元的事实,那么我们可以认定王大姐医疗费为5548.25元(含住院医疗费5067.81元、门诊医疗费480.4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怎么计算呢?按照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关于护理费的确定,根据相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关于误工费的确定,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赔偿金的确定。王大姐被鉴定为一项十级伤残,其居住城镇,故赔偿金应按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92.90元/年,从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为60385.80元(30192.90元/年×20年×10%=60385.80元)。

6、司法鉴定费2000元有王大姐提供的鉴定费发票证实。

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根据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王大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但王大姐在操作中存在操作违规情形,没有按照X公司生产的安全规章操作,根据相关法规应减轻X公司的责任,综合伤残程度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计算。

8、交通费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王大姐没有提交相应的交通费发票,但考虑王大姐就医和进行伤残鉴定的实际情况,对交通费应酌情认定计算 或交相关部门看是否能够进行补考。

9、营养费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某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王大姐需加强营养,可以计算出营养费的确定。

关于王大姐、XX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王大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X公司雇请王大姐工作,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王大姐是提供劳务一方,X公司是接受劳务一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大姐在工作中用手移正模具,违反《冲压工安全操作规程》,其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X公司的责任,故此对于王大姐的损害X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不按规章进行操作发生工伤时,并不一定全部由公司担当主要负责。

文:羽凌晨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问题,如有错漏请关注本作者进行法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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