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汪星人和喵星人的对决?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汪星人和喵星人的对决(汪星人喵星人)

汪星人和喵星人的对决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饲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汪星人”“喵星人”作为“家人”和“朋友”,在给人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引发的伤人、买卖等纠纷日益增多,给“铲屎官”们带来了不少烦恼。24日,昌平法院结合实际案例,提醒大家该如何购宠、养宠。

宠物狗掐架主人拉架被咬伤

因未牵绳法院判决承担全责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黄白色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棕色巨贵犬。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贺女士在公园遛柴犬时,该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后郭女士上前掰开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

当日,受伤柴犬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原告邓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医药费8200元。

郭女士表示,认可原告宠物狗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说,两只狗吵架,她拉架的时候被原告的狗也咬伤了,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2814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牵引了狗绳,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至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因此,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向邓女士赔偿财产损失8200元。

法官提示:宠物饲养人一般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司法实务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归责基准。”法官介绍,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通俗地讲,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遭受到其饲养动物的侵害,责任人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责任人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如本案中的郭女士遛狗时不牵狗绳,又包括管理不力,例如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径行遗弃等行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即需承担绝对责任。

流浪狗咬坏小区车辆

业主诉物业赔偿获支持

李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上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李女士有权在承租的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有义务对停车场按物业服务标准的要求利用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方式对车场进行巡视,发现危害车场及车辆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在必要时报警;在停车场出现丢失被盗、磕碰、划伤等损害的,物业有义务依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所确定的责任予以赔偿,有义务配合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遇有索赔争议时,双方应协商处理。协议还对停车管理服务收费价格、交纳时间、有效期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交纳了相应的停车费。一日,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车被损坏,于是报警,经查看停车场监控,最终确定损坏原因为几只无人看管的狗。后李女士将受损车辆送修,并自行支付修理费5974元。

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地上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双方依据该协议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李女士支付了保管费用,物业公司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现李女士的车辆在停放期间出现损坏,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巡检记录和监控截图,但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而物业公司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支付李女士车辆维修费5974元。

法官提示:防范流浪猫狗是物业“新课题”

法官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流浪狗、猫等无主动物往往可以不受约束地通过小区护栏、门禁等防护设备进入小区,为物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物业仅依靠小区巡视、安装监控等手段并非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对于小区内出现的无主动物,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发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此外,对于小区业主自发饲养的,应鼓励收养或者说明相关管理规则和后果,避免广大业主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失。

网购英短猫患有猫瘟

顾客诉全额退款获支持

2021年1月,原告舒先生通过微信在被告汤先生处定下一只英短猫,购猫款16500元,聊天中汤先生多次保证是健康小猫。双方达成一致后,汤先生通过顺风车将小猫快递给了原告。

接到小猫后,原告发现猫带有耳螨及猫癣,且颜色与约定不符。几天后,原告发现小猫不吃东西,还呕吐拉稀,被告回复是宠物店带错猫粮并保证没有别的问题。不放心的原告遂带猫到医院进行试纸检测,经诊断确诊猫瘟。在此过程中,被告承诺出问题可退款。但当猫瘟病情确诊后,被告立即将原告电话拉黑,微信不回。原告舒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猫款,支付小猫医院检查费、住院治疗费并赔偿误工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确认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汤先生返还舒先生购猫款16500元及支付舒先生因案涉猫就医费用7257元。

法官提示:网络购宠应选择正规平台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宠物时,应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营业执照及检疫证明。尽量在社交软件上对所购买的宠物的健康状况、品种等进行详细约定,交易时选择正规的第三方平台,保存好相关证据。在收到宠物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发现有猫癣等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并拍照留存,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使用。

此外,商家在出售宠物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描述宠物信息,杜绝不实虚假宣传,建议对宠物进行必要的体检后再出售,避免因信息不符引发纠纷。

宠物寄养期间死亡

代养人被判赔偿

汪先生因需去外地出差,将自己两条宠物狗放在被告赵女士处寄养,二人达成口头协议,两条狗每天看护费为70元,寄养时间为24天,两条狗共支付寄养费1315元。一日,汪某从赵女士处得知,自己寄养的其中一条金毛死亡。汪先生表示,该条狗送至赵女士处寄养时,并未发现异常。赵女士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尽到寄养的合同义务,导致宠物狗死亡,构成违约。汪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寄养费用并赔偿损失。

赵女士认为,狗是自己得病死的,不应该返还费用。宠物狗死亡当天就通知了原告,让原告拉着狗去鉴定死因,但原告迟迟未到,赵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将狗掩埋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两条狗。虽然现在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是,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因此,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法官提示:寄养宠物最好签订书面寄养协议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服务,宠物主人和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

法官提示,作为托养人,应该审慎选择具有相关资质,能够提供适宜宠物生活的空间、设施的寄养机构。在寄养宠物时,最好签订书面寄养协议,约定寄养期间出现问题的归责情况,一旦发生相关意外情形,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避免纠纷产生。

聘请专业团队寻宠未果

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原告翟女士家的宠物狗在去宠物医院看病途中走失,翟女士寻找一天未果,便在互联网上寻找相关公司帮助寻找宠物。根据寻宠服务网的推荐,翟女士与寻宠公司取得联系。

经双方协商,寻宠公司给翟女士出具了一份9000元的套餐服务,并承诺派遣三名从军40年的军人,均具有国家颁发的寻宠资格证书,公司答应向翟女士提供三人寻找宠物狗的寻宠路线图,并表示他们具有三十种技巧和方法,配备GPS寻犬定位仪、远红外线探测仪、犬爪探测仪、宠物嗅觉仪、警犬等四十种寻宠专业设备,宠物找回率高达95%。

寻宠心切的翟女士按照公司客服的要求先行支付了1000元服务费,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翟女士住处,翟女士又按照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了6000元的服务费用,双方遂签订了《寻宠服务协议书》。

可是,收到7000元后,公司工作人员随即拒接翟女士的电话及微信。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原告寻找宠物款7000元,并双倍赔偿原告14000元。

寻宠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公司提供的服务均为定制服务,根据翟女士的实际情况派遣公司专业寻宠团队到翟女士丢失宠物所在地进行实地寻找,属量身定制。此服务不支持退款。翟女士付款后即默认服务开始。因而,寻宠公司不应承担退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寻宠服务协议书》中的第四条,是寻宠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翟女士协商的条款,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该条约定加重了翟女士的违约责任,排除了翟女士依据合理理由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

根据寻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全面、合理地履行了《寻宠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寻宠公司最终也未能将翟女士的宠物寻回。根据寻宠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情况,翟女士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寻宠公司应当返还的服务费用数额,法院根据寻宠公司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并在考虑其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后,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寻宠公司返还翟女士服务费5000元。

法官提示:养宠人要有证据意识

近年来,宠物服务逐渐呈现多样化态势,家养宠物高丢失率低召回率催生寻宠行业,热度逐渐提升,因寻宠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法官提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养宠人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留痕,每一个程序或者环节都留有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出现纠纷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养宠人不要轻信营销广告,不要轻易支付定金,事前核实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等资质,在签订合同时,就寻宠事宜进行详细约定,明晰双方责任,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使用。

法院建议:多方发力让宠物不再闹心

据统计,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119件,其中,宠物侵权类案件占七成,主要分为宠物“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导致受伤和非接触性宠物侵权两大类。另外,线上售卖宠物“货不符实”,寄养宠物引发的纠纷也呈现逐渐高发趋势。另一方面,受害人留存照片或视频等证据意识弱,造成维权举证困难。

法院建议,司法机关、街道社区、消费者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多方联动,建立法治宣传长效机制,提升饲养者责任意识,提示消费者科学养宠,发生纠纷时理性维权。

同时,建议提高宠物活体售卖、宠物医疗行业的准入标准,细化相关行业规范。加强对宠物消费市场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通过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管惩戒等,解决无证经营、售卖染病宠物等问题,严厉打击和处罚虚假售卖行为,引导商家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行业环境。定期对辖区养宠数量、疫苗接种、办证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广场、公园、小区等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养宠行为。

另外,被侵权人遭遇宠物侵害后建议用手机拍摄宠物、事发现场、本人伤情等,及时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当被“无主宠物”攻击受伤时,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录像。受伤后及时就医,留存诊断证明、就医记录、医疗票据等。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他人宠物,注意与动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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