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潘霞 刘璐璐)“欠款追回来了,我们一定把9.2万元的税款补缴到位!”近日,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日就前往税务机关,缴纳了执行款利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今年3月,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执行款的同时,还获得执行款利息46万余元,但未依法缴纳9.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是否还存在同样的情况?该院排查了辖区2020年以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了多起申请人在领取执行款及利息后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溧阳市检察院先后到法院、税务机关走访调研。据两家单位反馈,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自然人取得的执行款利息属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法院没有直接扣缴的权限,而税务机关也是按照“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主”的原则进行征税,这就导致一部分的个税征收存在监管“盲区”,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为尽快补上这一“缺口”,溧阳市检察院专门撰写调研报告呈报地方党委政府,推动法院、税务部门联合开展行动。今年4月,该院牵头市法院、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同治理利息税征收薄弱问题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法院还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执行案件征税协作机制,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所有自然人收取的执行利息款均扣除税费后,再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卢志坚 潘霞 刘璐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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