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少女大案纪实(从延安夫妻黄碟案说起)(1)

导读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自家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事发两个月后,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伴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延安夫妻黄碟案是著名的涉及到个人权利与公权力边界的一个“宪法”性问题。虽然不直接涉及到刑法问题,但是这件事发生后,也让广大宅男产生困惑:在家看黄片,是犯罪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给广大同胞们吃一颗定心丸: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家欣赏“爱情动作片”是不构成犯罪的。

刑法中涉及到关于“爱情动作片”的法律条文主要是上述两个犯罪:一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虽然这个罪的表现方式包括很多种行为,但是这个罪的成立就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单纯的只是具有上述行为,是不成立这个罪的。但是也要注意,成立既遂不需要实现自己牟利的目的,只需要带着牟利的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既遂。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这个罪相对简单,在犯罪过程中不需要你具有牟利的目的,只需要具有传播的目的就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传播”这个词语。传播既有将淫秽物品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给不特定人的意思,也有单纯的将淫秽物品展示给别人看的意思。

所以说,一个人在家看黄片,是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的,但是如果进行传播那就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再有牟利目的,也会成立别的罪。看懂了吗?你在网上看不是犯罪,但是给你提供资源的网站是犯罪。

来源:凤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