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舱室气密性试验气压 液货船通风系统的气密测试要求(1)

为避免液货船在货物作业期间因货物蒸汽释放造成终端和或周边空气环境污染。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终端配备了货物蒸汽回收系统(VOCs),并要求靠泊船舶配备相应的蒸汽回收系统,以确保减少作业期间货物蒸汽释放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环办便函[2022]265号),《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滞留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要求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需要升级改造的,应于2022年底前制定完成升级改造方案。2024年1月1日起,按《储油库排放标准》《运输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实现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治理。

无论是承运原油还是成品油,越来越的终端(码头)要求船舶在预抵前完成本船的货物透气系统气密试验,并出具气密证书,已确保船舶在从靠泊前至离泊后的时间段内始终保持VOC系统气密可靠,不会造成货物蒸汽泄露。然而,气密测试标准是什么、如何实施、有何要求呢?建议公司应在货物相关程序中为船舶提供气密测试操作指南。

液货船货物蒸汽系统气密测试程序来源于美国联邦法典“40 CFR 63.565测试方法和程序”。测试要求如下:

(1)每个货舱应充入干燥空气或惰气,压力不应超过安全阀设置最低压力。

(2)一旦达到指定压力后,应立即关闭干燥空气或惰气。

(3)保持90分钟后,测量货舱及管线内压力。并利用下述公式计算压力变化量:

P=Pi−Pf

公式中:

P=压力变化;

Pi=关闭空气/惰气时的舱压;

Pf=关闭空气/惰气供应90分钟后舱内压力。

(4)压力变化,P,应与使用以下公式计算的压降进行比较

PM=0.861 Pia L/V

Pia=空气/惰气关闭时压力,Psia

L=船上最大容许装载速率(m³/h)

V=总舱容(m³)。

(5)如果P≤PM,船舶气密良好。

(6)如果P>PM,船舶不气密,在重新测试前必须找出并消除泄露源。

通常,终端(码头)要求预抵船舶对货物通风系统进行气密测试通常分为两种情况,即,卸货船和装货船。某国外码头测试要求如下:

1.卸货船:

(1)签发气密证

● 测试日期:抵港前7天内;

● 测试压力:1200mmAq或其他指定数值;

● 避免白天测试(中午至1500lt,或炎热天气);

● 船长应保证船舶的气密证书至船舶离泊时均有效。

(2)货舱压力控制

● 引航员上船准备靠泊时,舱压降至400mmAq;

● 卸货期间舱压保持在400mmAq。

2.装货船

● 测试日期:抵港前7天内;

● 测试压力:1200mmAq;

● 避免白天测试(中午至1500lt,或炎热天气);

● 船长应保证船舶的气密证书至船舶离泊时均有效。

某终端/码头的气密证书格式如下:

船舶舱室气密性试验气压 液货船通风系统的气密测试要求(2)

兹证明本船货舱及相关 透气/蒸汽系统的气密性试验数据如下:

船舶舱室气密性试验气压 液货船通风系统的气密测试要求(3)

备注:

1.Test Method and procedure by USCG 40 CFR 63.565.

按USCG 40 CFR 63.565的方法和程序测试

2.Upon reaching 1,200mmAq(test pressure=Pi)shall be shut off.

压力升至1200mmAq(测试压力=Pi,或指定的其他压力值)时,关闭气源

3.Wait for 90 minutes and record Final Tank Pressure (Pf)

等待90分钟并记录最终舱压(Pf)

4.Check Pressure drop P=Pi-Pf

检查压降 P=Pi-Pf

5.Allowed Pressure drop (PM)=0.861 Pia L/Vx0.5

允许压降(PM)=0.861 Pia L/Vx0.5

*Pi=1200mmAq(要求的测试压力);Pf=最终舱压;PM=允许的压降;

**Pia=初始压力,psia.L=最大装货速度(m³/h);V=总舱容(m³)。

6.If P≤PM, the vessel is vapor tight.

如果P≤PM,船舶气密良好。

如果P>PM,船舶不气密,靠泊前必须找出并消除泄露点。

7.The result of test include vent riser.

测试结果包括透气桅

8.Master certify the above record items and is valid until sailing from Terminal.

船长证明上述记录项目,有效期至离港为止。

MASTER/船长签名:

船舶舱室气密性试验气压 液货船通风系统的气密测试要求(4)

参考资料:

40 CFR § 63.565-测试方法和程序

(a)性能测试:§63.562中受排放源影响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照§63.560表1中关于子部分A对子部分适用性的规定和本节中的性能测试要求,遵守本部分A子部分§63.7中的性能测试要求。

(b)船用油舱蒸汽收集设备的压力/真空设定。为确定§63.563(a)(3)的符合性,应使用以下程序:

(1)校准并安装压力测量装置(液体压力计、磁力计或等效仪器),该装置能够测量压力-真空排风口的最大释放设定压力将压力测量装置连接到终端的蒸汽收集系统的压力测压口,该装置应尽可能靠近与船舶货舱的连接;和

在§63.563(b)(1)要求的性能测试中,当船用货舱装载时,每5分钟记录一次压力,并记录每次装载周期中发生的最高瞬时压力和真空。

(c)船舶货舱的气密试验程序。当对船舶进行气密性测试以符合§63.563(a)(4)(i)的船舶气密性要求时,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使用本节(c)(1)或(2)段中的方法。

(1)船用货舱的压力测试程序

(i)每个成品油货舱应该用干燥空气或惰性气体加压,使压力不超过安全阀设置的最低压力。

(ii)一旦达到压力后,应立即关闭干燥空气或惰气供应。

(iii)在保持90分钟后,应测量货舱及管线内压力。并利用下述公式计算压力变化量:

P=Pi−Pf

其中

P=压力变化;

Pi=关闭空气/惰气时的舱压;

Pf=关闭空气/惰气供应90分钟后舱内压力。

(iv)压力变化,P,应与使用以下公式计算的压降进行比较

PM=0.861 Pia L/V

其中:

PM=容许的最大压力变化

Pia=空气/惰气关闭时压力,Psia

L=船上最大容许装载速率(m³/h)

V=总舱容(m³)。

(v)如果P≤PM,船舶气密良好。

(vi)如果P>PM,船舶不气密,在重新测试前必须找出并消除泄露源。

(2)船舶货舱泄露测试。使用符合§§63.563(a)(4)(ii)或(iii)气源的每个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该用方法21用于船舶油舱的气密性泄漏的测试。测试应在船舶每个货舱装载最后20%时进行,并应适用于船舶上任何潜在的蒸汽泄漏源。

(d)燃烧(火炬除外)和回收控制装置性能测试程序。

(1)应根据合适的测试方法准备并安装好所有测试设备

(2)所有测试都应在一个货舱或舱柜加装的最后20%期间进行。

(3)在性能测试期间,所有排放测试间隔应为每5分钟。对于每个间隔,应执行以下操作:

(i)读取。应记录每个测量仪器的读数。

(ii)取样点选择。本章第60部分附录A中的方法1或1A,根据情况应使用进行取样点的选择。采样点应位于燃烧装置或回收装置的入口和出口,除非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63.563(b) (6) 或(7)规定1000ppmv VOC汽油蒸气的排放限值,其中采样点应位于回收装置的出口。

(iii)废气的体积。根据情况,使用本章第60部分附录A中的方法2、2A、2C或2D确定废气体积。

(4)燃烧设备,除了火炬。控制装置排气口上下游的VOC平均浓度应使用本章第60部分附录A的方法25确定燃烧装置(火炬除外)。VOC的平均浓度应与体积测量相对应,同时考虑采样系统的响应时间。

(5)回收装置。控制装置上游和下游的排放中VOC的平均浓度应使用本章第60部分附录A-7的方法25A或25B来确定回收装置。VOC的平均浓度应与体积测量相对应,同时考虑采样系统的响应时间。

(6)每个测试间隔内,燃烧或回收装置入口和出口VOC质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Mj= FKVs CVOC

其中:

Mj=测试间隔j期间,燃烧或回收装置入口和出口VOC的质量,公斤(kg)。

F=10−6=转换系数,(m³ VOC/空气)(1/ppmv)

K=密度,每立方公斤数(kg/m³ VOC),标准条件下(20 ℃,760mmHg)。

Vs=在标准条件下(20°C和760mm Hg)下,燃烧或回收装置入口和出口的空气-蒸汽混合物的体积,立方米(m³).

CVOC=燃烧或回收装置入口和出口VOC浓度(测量值),ppmv,干燥气体。

S=标准条件,20°C和760mm Hg

(7)回收或燃烧装置入口和出口VOC排放率的质量计算如下:

Ei=∑j=1n Mij T Eo=∑j=1n Moj T

这里的:

Ei,Eo=回收或燃烧装置的入口(i)和出口(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流量,千克每小时(kg/hr)。

Mij,Moj=在测试间隔j期间,入口(i)或出口(o) VOC的质量,kg。

T=所有测试阶段的总时间,小时

n=测试间隔的数量

(8)当使用方法25、25A或25B来测量VOC的减少百分比时,通过燃烧或回收装置的减少百分比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R=Ei−Eo Ei (100%)

这里的:

R=控制装置的控制效率,百分比。

Ei=根据本节(c)(7)段计算的燃烧或回收装置入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流量,kg/hr

Eo=燃烧或回收装置出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流率,根据本节(c)(7)段计算,kg/hr。

(9)重复本节(d)(1)至(d)(8)段的程序3次。三次运行的算术平均效率百分比将决定控制装置的整体效率

(10)使用方法25、25A或25B以外的方法应根据本章第63部分附录A的方法301进行验证

(e)火炬性能测试。当火炬被用于遵守§63.562(b)(2),(3),和(4),(c)(3)和(4),和(d)(2),来源必须证明火炬满足本部分a的§63.11的要求。此外,应根据第63部分附录a的方法22进行性能测试,以确定可见排放。

(f)基线温度。本段应使用的程序用于确定§63.563(b)(4)、(6)和(7)所要求的燃烧装置、碳吸附床和冷凝器/制冷装置的基线温度,并按照§63.564(e)、(g)和(h)所要求的监测温度。管理人或经营人应遵守本段(f)(1)或(2)要求。

(1)性能测试中的基线温度。

(2)来自厂家的基线温度。管理人或经营人应依据厂家建议的燃烧装置的最低操作温度、冷凝器单元的最高操作温度和碳吸附器的碳床的最高操作温度建立基线温度。

(g)出口处VOC基线浓度。本段应使用中确定§63.563(b)(4)、(6)、(7)和(8)中要求的燃烧装置(火炬、碳吸附器、冷凝器/制冷装置和吸收器除外)出口VOC浓度的程序,并按照§63.564(e)、(g)、(h)和(i)的要求监测VOC浓度。管理人或经营人应使用方法25A或25B中列出的程序。对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基线浓度,应计算本节(d)段三次测试的出口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VOC浓度至少每15分钟测量一次。应使用PS 8进行VOC CEMS符合性测试。

(h)碳床的基线再生时间。本段应使用的程序是为了证明§63.563(b)(6)中要求的碳吸附器真空阶段的基线再生时间,并按照§63.564(g)的要求监控真空再生的再生时间。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遵守(h)(1)或(2)款。

(1)从性能测试开始的基线再生时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将基线再生时间确定为本节(d)段三次试验运行中碳床真空再生阶段的平均时间。

(2)根据制造商建议的再生基线时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制造商建议的碳床再生真空阶段的最小再生时间来确定基线再生时间。

(i)碳床再生的基线真空压力。根据§63.563(b)(6)对碳吸附器的要求,本段应使用说明碳床再生真空阶段的基线真空压力,并按照§63.564(g)的要求监测真空压力。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将基线真空压力设定为制造商推荐的用于碳床再生的最小真空。

(j)总流量的基线。本段应使用中的程序用于演示§63.563(b)(6)中要求的用于碳吸附器的蒸汽再生的基线总流量,并按照§63.564(g)的要求监控总流量。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制造商推荐的用于碳床再生的最低总流量确定基线流量。

(k)L(Max m³/h)/V=总舱容(m³)比例基线。根据§63.563(b)(8)的要求,本段应使用的程序确定吸收器的基线L/V比,并按照§63.564(i)的要求监测L/V比。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遵守本条(k)(1)或(2)款的规定。

(1)来自性能测试的L/V基线速率。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本节第(d)段的程序,将入口液体流量除以进入吸收塔的入口气体流量的三次平均测试的计算值作为基线L/V比。

(2)来自生产商的L/V基线速率。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制造商推荐的吸收塔运行的最小L/V比建立基线L/V比。

(I)排放估算程序。对于排放小于10或25吨的来源和排放为10或25吨的来源,船东或经营人应计算船舶货舱在装载作业中HAP排放的年度估算,不包括§63.560(d)豁免的商品。排放估算和排放因子应基于测试数据,或者如果没有测试数据,应基于工业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在源头操作条件的测量或估计技术。

(m)替代的测试程序

(1)经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使用本节所述的备用测试程序。

(2)如果所有人或经营人打算通过使用规定的任何试验方法的替代方法来证明其合规性,则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避免进行性能试验,直至主管当局批准特定场地试验计划并批准使用替代方法为或直到替代方法被批准(见本部分A§63.7(f))。如果署长在计划开始测试前30天内不批准特定地点的测试计划(如果要求审查)或使用替代方法。§63.563(b)(1)中规定的性能测试日期应予以延长,以便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主管机关批准特定场地的测试计划后60个日历日内进行性能测试,或在批准使用替代方法后进行性能测试。尽管有前两句的要求,如果所有人或经营人随后选择使用规定的测试和监测方法,则可以按照本节的要求进行性能测试(无需主管机关事先批准特定场地的测试计划)。

[60 FR 48399, Sept. 19, 1995, as amended at 79 FR 11283, Feb.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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