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养犬执法(哈尔滨每户只保留一只准养犬)(1)

近年来,随着养犬人数的增加,全国各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一定隐患。南都记者获悉,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治理中采取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养犬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据了解,对发现一户饲养多条犬只的,将依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保留一只准养犬外,将其余犬只依法留检。

需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

凡在哈尔滨市建成区内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应主动到犬只办证网点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未办理的,一律视为违法养犬,依照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后仍不登记的,将依法处理。此外,市民养犬应该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及时控制犬只吠叫,不应因养犬而干扰到他人的正常生活。

哈尔滨养犬执法(哈尔滨每户只保留一只准养犬)(2)

养犬人遛犬时必须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养犬人需为犬只挂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根据《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店;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

整治行动会常态化

同时,犬类管理贯彻属地管理工作原则,辖区派出所为犬类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养犬扰民举报、投诉可以直接到派出所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 110 指挥中心电话,由指挥中心指派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理。

针对中央大街、会展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大学校园、公园、旅游景区早晚违规遛狗现象严重的情况,治安支队采取多点巡查、联合执法的形式,对违规遛犬行为进行查处。

民警提示,尽管步行街、大学校园等地张贴了多张禁止犬只入内的标识,但依旧有不少市民抱着侥幸心理,早晚携带犬只入内。哈市公安局以及各小区管理部门已经加强了巡查力度,以后整治行动会常态化。

今后公安机关各基层派出所将深入社区,会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养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像掌握户籍信息一样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办证及饲养变动情况,督促养犬人自觉办理准养登记,督促饲养禁养犬市民自觉将犬只转移出建成区。

对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将对发现的禁养犬只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没收;对发现一户饲养多条犬只的,将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保留一只准养犬外,将其余犬只依法留检。

对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将告诫养犬人必须有效控制犬只吠叫,对外出时不给犬只佩戴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及犬牌、犬证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养犬人依法进行告诫并处以罚款处罚。

发现有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区域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苏海伦

了解更多,点击查看专题【抵制不文明养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