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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315。
哪里有热钱,假货就往哪处涌现,除了老生常谈的衣食住行,影视行业近年也出现了不少假冒伪劣产品,如收视率造假、票房造假、微博数据造假等,防不胜防的还有“盗”用公司名字干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近日,博纳影业集团发布的一则声明则一口气披露了14家公司名称挂着“博纳”字样,涉嫌误导用户的“李鬼”公司。
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面对影视业招摇撞骗的招数越来越多,消费者怎样才能火眼金睛一举识别,减少损失呢?
“盗用”公司名
博纳影业发声
近日,博纳影业集团发布的一则声明,将行业内一出乱象拉到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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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集团声称:有北京博纳时代影视传媒中心、北京博纳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博纳中天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纳视界(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以标有博纳字样的公司名称对外开展宣传和业务活动,存在误导用户和合作伙伴的行为。
博纳影业集团公布的14家挂着“博纳”字样的公司名单(图片来源:博纳影业官微)
每经影视(meijingyingshi)记者查询发现,这几家公司中不仅存在名称关键词一致的情况,个别公司甚至连公司logo都与博纳影业高度雷同。
记者随机选取几家公司,拨通了电话,咨询他们与博纳影业集团的关系。这几家公司负责人大多比较谨慎,听到问题直接挂断电话,或以正在忙稍后再说为由拒绝记者,只有一家公司含糊地表示“我们与博纳影业确实有一些关系”,随后不愿多说,表示要加微信熟悉后再细聊。
那么,这种行为究竟是构成侵权,还是打着擦边球的试探?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罡律师告诉记者:“无论是商标权人,还是消费者都主要通过商标的文字信息来口头或书面表述该注册商标,所列14家含有博纳字样的构成近似。如果在经营中使用‘博纳’文字和图形的行为商标法意义上构成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这样就会构成对于博纳影业的侵权。如果盗用名义去做融资、商务合约等行为则涉嫌刑事责任。”
对此现象,博纳影业方面则表示:
一、上述14家公司均不属于博纳影业集团所属的任何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亦与博纳影业集团所属的任一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
二、博纳影业集团对上述14家公司从事的任何商业活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行为概与博纳影业集团无关。请社会各界注意区分甄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凡未经博纳影业集团正式授权者,均无权进行任何与bona、博纳、博纳影业商标、公司名号有关的经营活动。北京博纳风行文化传媒公司在相关网站盗用本公司“BONA”等文字或图案对外进行宣传和开展业务,已经严重侵害了博纳影业集团的合法权益,博纳影业集团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
周罡律师告诉记者,这已经不是博纳影业第一次发布此类声明。2015年7月博纳影业称有不法人员杜帅以“博纳影业董事长”“保利博纳影业董事长”“北京博纳影视传播公司董事长”等名义进行非法融资、影视合作及其它有关活动,严重侵害我集团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2016年12月,博纳影业再发《关于近期有人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融资诈骗的严正声明》,起因则是近期出现一位自称是博纳影业执行董事、总制片人李孟云的人,以该名义在网络平台上募集电影资金。“这反映的是近几年电影资本热引来不法分子和诈骗团伙青睐”,周罡表示。
文娱消费者维权仍面临巨大困难
事实上,这种“李鬼冒充李逵”,顶着知名公司、知名项目来招摇撞骗的案子并不少见。
去年12月,浙江你好你好影业、浙江共赢影业、宁波你好投网络科技等公司在网络上对外“兜售”电影《飞驰人生》的投资份额,或者以《飞驰人生》的名义进行众筹,最终被《飞驰人生》的主控方亭东影业直接打假。
亭东影业律师声明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电影飞驰人生
同样在去年12月,上海骋亚影视文化等公司也谎称将出品和承制《唐人街探案3》,并兜售影片的投资份额,遭到万达影业的无情打假。相关“影视投资款项同意书”还显示,上海骋亚影视文化还要求投资方不能外漏给第三方,否则所有的投资款项都无法收回。
《唐人街探案3》投资意向书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万达影业
小强娱乐法创始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强律师也对每经记者称,这样的“假融资”往往取证困难,推高维权成本。“取证难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识破造假行为具有一定的难度,二是相关证据不容易被保存。”郑小强解释称投资款打入后,该项目信息就从网上被撤销了,除非及时采取公证的手段将证据固定,否则就很难查找相关的信息。
如何防范这种假公司、假项目呢?周罡律师告诉每经记者谨慎、理性是投资者在选择相关理财产品时的关键,而多次验证信息真伪,以及从正规平台查询基金、理财产品的备案信息,是发现诈骗产品的漏洞、防止自身被骗的重要方式。
“以博纳声明来看,所列14家涉嫌公司通过启信宝、天眼查等工具不难发现其股东构成里面均无博纳影业及主要高管,如果还拿不出正式的授权许可,是应该能够引起消费者怀疑的,如果再致电博纳影业基本上可以证实真实性。”周罡律师表示。
“首先,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备案公示’一栏了解公司提供的电影项目信息是否与公示信息一致。其次,确认电影项目与提供项目的公司之间的联系。最后,电影项目能否成功,还需要投资者详细了解该部电影的演员阵容、导演阵容、宣发阵容,以及该部电影的题材如何,是否市场的接受度高、是否有潜在票房潜力。”郑小强律师也对每经记者解释道。
除融资造假之外,在注意力可以直接变现的文娱消费领域,另一大典型案例就是流量数据造假。就在上个月,媒体曝光明星微博数据流量造假,例如某艺人发布的一条微博获得了超过1亿次的转发,而目前微博总用户数也不过3亿左右,这相当于每3名微博用户中就有1人转发了,颇为夸张。
视频、直播等平台也是数据造假的多发地。第三方机构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年初某网剧前台点击量数字高达153亿次,但真实点击量仅有17亿次,注水近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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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罡律师认为文娱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面临巨大困难,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因为双方在经济实力、拥有的信息量、专业能力和谈判经验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消费者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维权的专业能力和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交通成本往往非常高,惩罚性赔偿仍有很多地区的法院法官不理解、不支持,而且即便支持对于非专业人士的普通消费者而言也不一定能覆盖成本。”周罡律师对每经记者解释道。
对此,周罡律师呼吁国家在立法层面完善集体诉讼机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同时,也希望更多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较真儿、死磕。“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周罡律师表示。
记者 |张春楠 毕媛媛编辑 |杜毅(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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