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最早开始形成体系的土地制度,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发展成熟,到春秋晚期开始逐渐瓦解。
井田制的思想内容至今看来都是非常值得去研究的,后代对于井田制的研究持续了数千年之久。从经济史的角度上看,井田制也是中国古代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着去伪求真的信念,井田制的研究才得以深入。
对于井田制的研究,主要有两部分,其一是对井田制存在真实性的讨论,二是判断井田制的性质以及影响。井田制并没有存在很长的时间,为什么会在历朝历代都被进行解释和研究呢?
一、井田制为何会消亡?其性质是为何?
1.井田制是如何瓦解的?
在井田制之前,原始社会也出现了最早的土地分配制度,那时候的人们由于生产力低下,采用的是氏族公社土地分配的原则,平均分配,集体耕种土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这种制度被淘汰,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井田制。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在《孟子·滕工文下》中记载了对于井田制的描述。
通过“同养公田”可见,井田制中存在着较多的公有成分。而在周代以后,就开始出现了“九夫为井”,井田制中个人私有成分居多,耕作者占据私田。在后期的演化中,土地由于被长期占有转化成为了个人的私有。
西周时期,贵族间存在土地交易行为,个人土地私有在贵族之间已经存在。土地私有此后也是自上而下进一步的的发展。春秋时期,鲁国推行“初税亩”实质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一直到后来的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制被广泛推行,井田制也是至此彻底消亡。
2. 井田制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问题,从历史事实来看,井田制以国有为名,实质上是贵族土地私有制。如何判断井田制的性质,有两大特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公田”“私田”之区分,二是分地的定期轮换。
从现实意义来看,井田制的内涵是符合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这个重要历史命题的,井田制的性质,也是村社土地所有制。
井田制中“公田”“私田”的划分,体现了井田制的公私二重性。在我看来,对于井田制性质的讨论,在本世纪中国社会的性质制度下,是非常的具有研究意义的。
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提到了关于农村公社的三个特征,提到“农村公社是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
在我看来,这个观点在古代中国乃至许多的古老文明地区是不适用的。古时候存在的氏族关系,血缘关系具有很强的遗留性质,在人类步入阶级社会之后,并不会很快的消除。这也是古中国内部公有制在一个时期内战胜私有制的原因。
因此,在村社制度下的井田制,土地所有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剥夺,但公社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遭到消除,这也是为什么村社在夏商周被保留了下来。井田制度在夏商周三代,实质上是被打上了国家阶级的烙印村社土地所有制。
二、井田制是否真实存在于历史?
对于井田制是否存在这个问题讨论的出现,是由于井田制记载资料的缺乏,所以会有学者提出质疑,甚至大胆提出井田制并非真正存在,而是一种理想中的制度。对井田制度有无问题,大部分的古代学者都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
因此,我们能够看到如今的历史记载中对井田制的正面评价,能够较为清晰地看到井田制的全貌。在土地问题上,中国的改革家也是乐此不彼的进行改革,沿袭前人经验,并加以创新。井田思想似乎是统治者们眼中对于解决土地需求问题的良方。
在历史长河中,总会有人本着去伪存真的思想,对历史提出质疑。
在二十世纪初,胡适为代表的文学家们掀起了关于井田制是否存在问题的辩论。胡适本人认为,“井田制是孟子凭空虚造”。井田制度中的“均产制”在胡适看来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在胡适之后,更多的质疑声发出,八十年代初,胡寄窗甚至把井田制评价为“古代最混乱的空想”。
对于井田制的否定者们,其因还在井田制中的某些思想现今看来和中国主流思想不谋而合,加上年代久远,能够证实井田制存在的史料缺失。也可从侧面看出,国人思想之开化,在封建统治结束后,逐渐摆脱封建思想专制的牢笼。
在否定景田中,还存在着一种声音,他们认同井田制的客观存在,但却抛开《孟子》一类史料,另辟蹊径得出自己的观点,郭沫若先生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还有人认为井田制是一种田亩制度,并非土地所有制。抛开史料谈论历史,是对历史的一种曲解。这一类抽空井田制的社会内容来谈的,实际上仍是否定井田制。
在我们看来,孟子的井田制绝非“乌托邦的设想”,井田制的提出是在对应的社会背景之下的,井田制是真实存在的。我们不排除《孟子》中的井田之说是带有主观色彩的,就比如其中的“一井八家”则是明显带有孟子本人的治国理念的。
井田制在当时几乎不存在土地规划的概念下,是不会有孟子所叙述的理想化,模式化的。但对于井田制中土地的分配,所有制的归属,我们应持肯定态度。
三、如何认识井田制的内容及其影响?
内容解读:
对于井田制内容方面的考证,《孟子》中记载最多。
东周时期也存在着很多对于井田的详尽描述,“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这一段话引用自《谷梁传》,寥寥几语便可看出井田之内涵。
在汉代则有了更加详尽的描述,汉代文学家的解读更加的明晰具体。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授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摘自《汉书·食货志》。
汉书中的这一段记载,剥去了井田制理想的外衣,让后人更加细致的看到了一副井田耕种图画。对于井田制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1,最初意义的私有并非土地私有。
从当时史书的记载中,我们并未看到井田制存在土地私有现象,在后代看来,统治阶级自然是国家土地的所有者,但实际上,最初意义的私有,并非是土地,而是生活资料的私有。在《孟子》中也未曾记载存在土地私有化。井田时期,地域内是不存在土地私有。
2,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
在周朝时期的史料中,对于土地的划分有明确的记载。《孟子》中也提到了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但我们评价井田制是贵族土地所有制,不论是“公田”还是“私田”,都是周朝时期帝王贵族所有。这就是《诗》中记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3.土地存在定期分配。
战国时史料记载了当时齐国的“授田法”,通过颁布法令来规定农民的土地定期进行重新分配,这很好地说明了井田制中土地公有的特性,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口均之数也。”摘自《银雀山汉简•田法》。
我们从中看出,在战国时代,份地的分配难度加大。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推行分配,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可能存在私有化现象阻碍土地定期分配。土地的所有权开始向私有倾斜。
影响:
在商鞅变法之后,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着井田制的消亡。在秦、汉以后,井田制推行时期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存在,但井田制的中“均分共耕”的特点依旧广泛存在。
事实上,井田之法对后世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这也是为什么历代文人中不乏鼓吹井田之法之人。汉朝时期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新朝时期提出的“王田制”,以及后来隋唐时期的均田制等等,其思想源头都起于井田制。可见井田之法之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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