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可能认为农村拆迁时外嫁女不能享受拆迁安置待遇。错误认识的思想基础在于,重男轻女的观念;错误认识的法律根源在于,混同了宅基地的属性,以及适用的法律。农村住宅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农村住宅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农村户口本上的人是房产共有人吗 农村住宅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1)

社会应坚持男女平等

不动产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所有权人,但有两种例外情形: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没有书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制(即,所谓的AA制),不动产即便登记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农村住宅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农村住宅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其合理的根据为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多数人理解农村住宅归建造人所有,或者登记的权利人个人所有,没有理解到《民法典》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等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

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不高,主要价值在于不动产所在的区位,例如,城镇中的学区房价值高于其他地区等。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可以与使用权分离,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其效力不涉及抵押权设立后建造的不动产,其原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民法典》。

农村住宅拆迁安置的成本主要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住宅拆迁实践,农村村民通常不能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补偿。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含义为,宅基地申请时的“一户”,不包括该分离出来的“新户”;外嫁女倘若在宅基地申请时已出生,其对宅基地为共有关系。

民法理论上对家庭共有财产有两种观点,第一,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近亲属,无论其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都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第二,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司法人员没有从我国固有民族习惯和现实家庭的社会职能分析,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其所有人;更没有注意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宅的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规定,也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其所有人。司法实践的不少裁判不利于家庭关系稳定,更谈不上促进家庭和睦团结。

可以肯定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例如,亲属之间为了方便就学、就业等将户口迁移至其他不动产的住址上,该亲属不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样的理由,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将户口迁出,其也不丧失不动产的所有权。外嫁女户口是否在娘家,不影响对农村宅基地及住宅的共有关系。

转变后嗣观念

从西周以来,传统婚姻有两个重要目的,第一,“上以事宗庙(表现为祭祖);第二,下以利后嗣(强调生子)”。缔结婚姻的目的形成了重男轻女的观念,例如,农村地区目前仍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拆迁分配时显得尤其明显,且以村民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国家不得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是人类社会的另一半,人人平等包括男女平等;歧视妇女相当于“看不起”自己的母亲和姐妹。社会分工不同,男子能做的事情,女子也能做,有些事情不能相互代替,例如,生儿育女等。从人类的发展史上看,氏族社会,人类并不因性别不同相互歧视,例如,母系社会并没有歧视男子,父系社会也同样如此;私有制的产生,男女平等的观念受到挑战。

我国传统法律也不是仅以男子独享继承权。例如,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外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保障男女平等,例如,男女在各尽所能的前提下同工同酬,但实践中通常忽略“各尽所能”。法律针对传统观念对妇女权益作出了特别保护,例如,《继承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继承权,但人们可以通过遗嘱否认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完全落实,社会可能需要转变后嗣观念,即,女子与男子有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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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背景

收回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的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坚持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发包方唯一“强行”承包土地收回权,即,本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形,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强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也需满足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前提条件。因此,农村妇女即便嫁往城镇,也享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拆迁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分配没有实际关系,但外嫁女在新居住地已享受拆迁分配,或者安置的例外,例如,外嫁女在新居住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等。拆迁实践中,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排斥”外嫁妇女的分配权。

外嫁女户口在娘家是否有分房的权利,讨论前提为外嫁女在原居住地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责任地,其有权选择以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受分配权;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分配宅基地的,其有权分房,已取得宅基地的,通常不能分房。外嫁女倘若是独生女,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责任地,其有权选择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受应有的权利,至于住宅分配可通过继承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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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分户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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