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公司借贷的限制、公司捐赠的限制。
今 日 部 分
本 期 内 容 安 排
近期我们开始分享学习公司的能力。概括说:
1. 公司能力分为:
(1)公司的权利能力;
(2)公司的行为能力;
(3)公司的责任能力。
上一次在公司权利能力章节,我们分享了公司权利能力的基本概念、范围及公司章程对权利能力的限制和公司章程实务上会遇到的一些小问题。
除了上述常规问题外,今天我们开始深入研究一下公司权利能力的特别限制(即:对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公司权利义务的限制)。目前主要是在四大方面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存在特别限制:转投资限制、借贷限制、捐赠限制及担保限制。
本 期 内 容 安 排
公司借贷限制及公司捐赠限制
公司借贷限制及捐赠限制,是公司权利能力特别限制中较简单的概念,我们先从这两个说起。
1、公司借贷限制
图 示 总 结
本部分从基本原理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角度出发,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图 示 说 明
基本原理
1.域外法律,一般情况:
不限制公司对外借款。
2.域外法律,在特别情况下:
(1)公司不得对他人、公司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提供借款;
(2)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总经理、法人董事的代理人,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切中间人。
我国公司法关于“借款”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包括公司法及相应公司法解释一到公司法解释五,下同,不再赘述),有一处提及“借款”,即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解析:
1. 本条款所在章节为公司法的第四章第三节,该章节规制主体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
2.本条款仅限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借款,不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以外的主体提供借款。
我国公司法关于“借贷”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有一处提及“借贷”,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解析:
本条款所在章节为公司法的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该章节规制主体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实践意义: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本条款排除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对外借款的决策权。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的公司对外借款(大概率)无效(根据目前主流判例观点,如在此种情况下签约人出具合法授权文件或者相应决议且尽到审慎义务等,才有机会认定该借款有效)。
2、公司捐赠限制
图 示 总 结
本部分从基本原理和我国的法律规定及突出问题出发进行分享。
图 示 说 明
基本原理
1.早期:超越公司目的。
(1)公司的性质是营利法人,其唯一宗旨是增进股东利益。
(2)认定:公司向他人捐赠,属于超越了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行为。
2.后期:承认合理范围慈善捐赠。
各国认为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发展,同时公司也是捐赠的重要财源之一,所以法律承认在合理范围内的为慈善捐赠活动。
3.引出问题:
(1)与公司利润无关的巨额公益捐赠的数额。
通常标准是不超过“合理的数额”。该数额一般公司法没有限定;有可能在税法标准上体现为不超过捐赠所减免税费的最高额。
(2)捐赠对象。
限于公认的公益事业。否则还是有可能构成越权捐赠。
(3)政治捐赠。
在不同国家存在较大差别和争议。
我国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公司捐赠的相关规定,或者说,我国公司法不禁止公司捐赠行为。
实践中捐赠的合理性
1.捐赠目的的合理。
指公司捐赠应有利于社会公益。
2.捐赠数量的合理。
指捐赠数量应根据捐赠情况确定。
突出问题
1.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决定公司捐赠。
此情况面临合理性审查问题。如控股股东为达到个人目的影响公司存续发展所进行的捐赠,将直接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2.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的捐赠无效。
(1)该行为应受限于法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2)同时,该捐赠行为不属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违背了公司法营利性原则,即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3)对于受赠人而言,法律直接认定:
A.受赠人应当知道(即:法律默认受赠人知道):法定代表人没有捐赠决定权;
B.故:对于受赠人而言,法定代表人对其进行的公司捐赠行为不存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受赠人)的问题。
小兵律师将沿袭“法海”精神,持续普及法律知识、分享法律实务,同时开设微信公众号,如果有需要问的问题,欢迎随时留言,我们会进行回复。
law-let-you-know
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点赞关注不迷路,查看专栏合集:公司解析、劳动人事、婚姻家庭、合同法律文书模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