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登记和限制高消费是目前比较常用的措施。而这两个措施具体是怎么操作的,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来总结一下。
失信
一、是不是只要是被执行人就会被法院采取失信登记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什么样的被执行人会被法院采取失信登记的措施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见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执行人,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如果你一不小心成了被执行人,但是你马上履行了法律义务,这样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上述的2-6条都没有违反,但是被执行人确实是没有能力履行,此种情况下也是不能纳入失信名单的。
小伙伴就问了,什么是“有履行能力”呢?
法律没有忘记回答这个问题,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里没有明确解释,但是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因此可以简单的理解只要被执行人有钱,就代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所占比例的高低。
二、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多久呢?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失信行为而有不同。被执行人具有上述2-6条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对于被执行人具有第1条规定情形的,失信期限没有规定。并且对于两年失信期满后,如被执行人还具有第1条规定情形的,可再次进行失信登记,且再次失信登记的次数没有限制。
三、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真是太多了,此处不一一列举,将该文件的链接挂在文后,有兴趣的可以研读一下,这里主要说一下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最接地气的一个措施,即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四、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虽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是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应有之意,但是目前来看,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启动还是以申请人申请为原则,执行法官依职权启动为补充。因此在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同时,也要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限高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高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而对于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这里就要注意,对于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只能对该被执行人申请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但是对该被执行人申请限制高消费时,可以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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