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与要求,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定于近期开展第五批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进行申报。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范围为静安区内列入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补充扩展名录的项目;

(二)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成为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项目:

(一) 第三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前两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尚未认定过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三)前两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按照实际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人数适当补充申报。

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经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确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以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予认定。

三、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保护单位及申请人共同向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保护单位及申请人现场阐述并回答专家提问。经评审通过的,对外公示。

(三)公示通过后,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公布第五批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已经被文化和旅游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自动成为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需再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技艺特点;个人成就;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其他贡献;反映申请人技艺特点的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等。

(二)补充材料:体现有关传承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传承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可自行选择作为补充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各保护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申报材料须为书面形式,并随附电子版本。每位申请人的申报表及其他书面补充材料一式7份(可双面打印),其中至少2份推荐表为加盖红色公章的原件,于2021年10月27日(周三)17:00前报送至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时,申报表和补充材料电子版本1份发送至区非遗保护中心电子邮箱,其他申报材料如音像资料等可压制成光盘1份随书面材料提交(具体联系方式见后)。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材料受理

(一)受理单位:静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受理方式:快递

收件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459号

邮编:200040

联系人:沈晓英

电话:62491379

邮箱:jinganfy@163.com

(二)受理单位: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一:窗口递交

递交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C18-C20号窗口

受理方式二:邮寄(仅支持EMS中国邮政速递免费到付寄送)

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38号103室

邮编:200070

收件人:朱静

33094073、33094076。

特别提示

1.快递单上注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区文化和旅游局C18-C20窗口。

2.来件务必写清楚发件人姓名(全名),联系方式(手机及固定电话)。

*附件1:静安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下载方式见下文↓)

静安区国家级非遗(关于申报静安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1)

申报表(附件1)下载方式说明

方法:打开百度云盘,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附件(提取码:jawl)。

(附件1:静安区第五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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