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交通事故
对许多司机朋友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
不是手忙脚乱就是在原地懵圈
不熟悉交规
也总是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
以下这些
在交通事故赔付中
有可能会被忽略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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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21年8月,清晨6时25分,李某驾驶车辆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老徐发生碰撞,3分钟后,在人行横道上的李某和徐某被张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并碾压。两起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老徐死亡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张某分别对其所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徐的家人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张某、张某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载明建议碰撞性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建议碾压性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为20%。B保险公司辩称应按照因果关系参与度区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责任比例。
经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与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予以分摊。B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一起事故是由两辆及以上机动车造成的,交强险的赔偿不区分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赔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述
2021年1月,李某驾驶车辆违章停车,其后座乘客谢某开车门时与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占某无责任。
占某诉至法院后,李某车辆投保的C保险公司答辩,李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应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谢某则称商业险保的是整辆车,而不仅仅是驾驶员,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车内人员的责任。
经法院判决,由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的“使用”应当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整体使用。这里的整体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享有的全部功能利用,包括驾驶、搭载人员、允许同乘人员使用等功能。被保险机动车任何部件造成的车外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害,且未出现免责情形的,都应当属于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案情简述
2020年11月,陈某驾驶车辆与李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老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无责任。2021年6月,老李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老李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损伤后期继发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建议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至80%。
保险公司答辩称,确定死亡赔偿金应当乘以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0.75,并表示老李自身年老体弱也可能是造成死亡的客观因素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本案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经法院判决,依法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相关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付。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划重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说了这么多
还是希望大家
文明安全参与交通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永远用不到上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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